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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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二。二二年八月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说明一、为规范实施湖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有关要求,制定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三、行使本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
2、合法性和合理性。四、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综合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具体条文按照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分级原则进行裁量。五、本基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3、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八、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九、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照本基准执行,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十、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两种以上违
5、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十二、本基准所称违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
6、,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十三、本基准中涉及以上一年年收入为基准的罚款,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确定。十四、本基准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出现矛盾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适用。十五、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是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适用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十六、对于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为“可以处罚”的,执法机关应以处罚为常态,不处罚为特例。第一章综合类1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利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第二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
7、准42第三节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裁准44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7第五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裁准59第六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2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7第八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裁准69第二章中介服务类73第一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第二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裁准76第三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7第三章非煤矿山类94第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4第二节尾矿库
8、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居量98第三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IOI第四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下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6第五节小型露型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3第六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裁准116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类122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2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晟裁准146第三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55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0第五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9、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裁准163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8第七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2第八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7第九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88第十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量192第卜一节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9第五章烟花爆竹类204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4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1第二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22第四节烟花爆竹生产经
10、营安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27第六章冶金等八大行业类245第节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45第二节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裁准245第三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3第四节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8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类260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60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61第三节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行政处罚裁量裁量270第四节生产安全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73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
11、处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78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内容少于三处的。处罚基准:对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内容在三处以上少于六处的。处罚基准:对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
13、失实内容在六处以上的。处罚基准:对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
14、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或挂靠,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罚基准: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机构单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
15、职业禁入。(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或挂靠,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少于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罚基准: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机构单处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
16、处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五)违
17、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存在租借资质和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挂靠和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处罚基准:按照本条第四档裁量基准从重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18、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19、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20、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
21、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
2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任一项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任两项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从业
23、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少于九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任三项以上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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