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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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 稿)(字体加粗为新增或修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 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公布,以及报备、跟踪评 价、修订、修改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 健康委)负责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和备案 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
2、全地方标 准。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秘书处。第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 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 全可靠。第五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卫生健康委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 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 准等。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不属于地方 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 方法的,食品类别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保健食品的,
3、食品类别属于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 的(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 外),其他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的情 形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第二章 立 项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 准制定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 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公开征集立项 建议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符 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立项建议内容应当包括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 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现有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地方标准起草候选单位等。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 准的立项建议。第七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 作需求,对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初审,并向 省卫生健康委提出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立项的咨询 意见。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 定立项前,应当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 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 要进行调整。对本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可 以即时立项。第九条 列入立项的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承担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工作的部门或单
5、位应当提出书面申 请,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第三章 起草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提倡由研究机 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 协作组,并由起草单位牵头共同拟制标准草案。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实行标准项目承 担单位负责制,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 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 果资料。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指定具备以下条件的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负责人:(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 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二)
6、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 专业技术水平,并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经验;(三)学风端正,工作严谨,无不良学术问题。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并督促 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定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项目工作计划,至少每2个月向 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报告1次食品安 全地方标准起草进展情况。第十四条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 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内外先进标准,
7、以及国 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各项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有明确的科学依据和文献来 源,且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相抵触、交叉、重叠。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就食品 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书面 征求标准使用单位、有关科研院所、行业和企业、监管部 门、专家意见。第十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积极采纳合 理的意见,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 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以及标准草案审查申请、经费使 用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并抄送审评委员会秘书 处。报送的材料应当由起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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