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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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省最低 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 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委 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持有本省户籍、不 符合特困、低保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状况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第三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
2、级负责、 严格规范、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 庭认定和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 受理、调查评估和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 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 导。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 于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 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
3、;(三)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拥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且车 辆价格低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四)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 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L 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 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五)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 兀O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扩大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但 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 工资标准。第五条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为不符合认定条 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用途商铺、办公楼、 厂房等不动产的(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当 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 5
4、倍的除外)。(二)家庭成员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 险理财产品,申请前1年内有购买或新建非唯一住房、扩建或高 档装修房屋、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旅游等明显高于一般 生活水平支出的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的。(三)申请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个人 收入、财产及相关权益,或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以达 到符合认定条件目的的。(四)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 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 的,可通过“
5、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我要救助”提交救助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 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其中一个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 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的, 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居住地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长
6、期共同居 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被宣告失踪的人员;(四)省民政厅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 按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户口簿及身份证。(二)申清、授权及承诺书。其中授权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 员、未共同生活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授权民 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承诺是指申请人应当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 实、完整,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开展家庭 经济状况调查。(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第九
7、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认定低保边缘 家庭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了解申 请意愿和能力,并按救助自愿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受 托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 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需材料。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录入湖北省社会救助系统,并在 3个工作日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核对,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一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是指对申请家庭共同生活家 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和财产进行评
8、估认定,其评估认定办法原则上 参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执行,其中:(-)必要的就业成本主要指家庭成员就业期间租住房屋、 往来公共交通实际产生的费用,可按不高于当年当地低保标准据 实扣减。(二)核算转移性收入时,个人在灵活就业窗口缴纳的养老 保险支出可按当年当地确定的最低档进行扣减。()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就业服务但未实现就业的家庭成员,据实计算收入;无 正当理由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四)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有法 律文书或协议的,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金额计算;无法律文 书或协议,或协议的赡养(扶
9、养、抚养)费明显偏低的,可将法 定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不扣减刚性支出)超出当地2倍低保 标准部分的50%作为赡养(扶养、抚养)费,平摊到未与法定义 务人共同生活的所有赡养(扶养、抚养)对象计算。法定义务人 家庭月人均收入(不扣减刚性支出)低于其户籍所在地2倍低保 标准的,可不计算其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村(居)民委 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 实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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