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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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湖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于2022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2、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预算审查监督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在预算审查监督中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以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监督
3、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
4、财政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将重要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审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对支出预
5、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对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相关数据,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好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或者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预算信息查询、分析等
6、服务,提升人大代表的预算审查监督履职能力和水平。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实现各类监督的融合贯通、协调高效,形成监督合力。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各类派出机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
7、,听取审议意见。第十四条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情况;(三)部门预算草案;(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五)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六)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情况;(七)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八)基本支出保障情况;(九)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书面反馈办
8、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六条除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内容外,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二)法律法规有关财政支持和保障规定的落实情况;(三)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适应的情况;(四)转移支付预算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匹配情况;(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衔接情况;(六)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情况。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八条预算执行情况监督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决算决议、决定情况;(三)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预算下达与执行情况;(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五)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和执行情况;(六)政府债务情况;(七)依法公开预决算情况;(
10、八)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二十二条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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