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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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3日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域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
2、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系统谋划、蓝绿融合、蓄排统筹、水城共融、人水和谐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生态优先,提升水的综合利用水平,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系统,增强城市韧性(防灾减灾能力)。第五条本办法
3、所指海绵设施主要指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原则设计的“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工程设施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渗井、渗渠、入渗池、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屋顶绿化、干塘、湿塘、人工湿地、雨水罐、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砂滤系统等。第六条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维等各个环节,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控工作。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市级海绵城市建设计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并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按照职责权限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环节和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落实海绵
4、城市建设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划拨或出让时必须附规划部门核发的含海绵城市要求的规划条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划拨或出让条件;未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城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城市园林绿化、城市排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水利部门负责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职责权限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城管、住房城乡建设、水
5、利等部门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职责权限在水功能区划定、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八条各区市政府(管委)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做好辖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相关监督工作,落实本级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保障。第九条鼓励创新海绵城市建设运营模式,以市场化为方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运营。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管理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水利部门编制或修编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按规划管理权限,编制或修编辖内海
6、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作为刚性指标落实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覆盖的,按照中心城区及各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执行,中心城区及各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未明确的,按照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执行,并征求同级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采购文件时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采购需求。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专篇;在初步设计文件中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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