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绿化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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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城市绿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拓展城市绿化空间,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绿化要充分挖掘晋中本土文化内涵,将园林文化与晋中特有的黄河农耕文化、晋商文化、晋中革命历史等历史文化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绿色低玻、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纳入国
2、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保障经费渠道,以政府投入为主,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费金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推动公园城市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各县(区、市)建立相应绿化协调机构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第五条市及各县(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审批工作。国土、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街道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
3、绿化相关工作。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定额管理制度。城市绿化养护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状况适时调整。第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研究新技术、培育新品种。在城市绿化中要优先使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适当引种新优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加快研究和推广使用节水耐旱的植物。积极推广使用中水,注重雨水拦蓄利用,探索建立集雨型绿地。有序开展立体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大树进城”,一夜成林。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提高城市绿化品质。第八条城市绿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
4、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并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将主要内容纳入本级详细规划。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均衡、方便可达、功能完善、全龄友好的原则,与文化、商业、体育、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相融合,明确绿化目标、控制原则、范围、布局、功能、指标
5、、绿地面积、树种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化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总量,因调整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
6、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按照公园绿地建设管理。城市生态公园的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计入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其用地指标应当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第十三条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转作他用。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以种植乔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突出色叶植物、宿根花卉植物、冠大荫浓乡土乔木
7、的运用。突出晋中特色,着力打造特色林荫道路和城市花境,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功能化水平,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化项目采用乡土植物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绿地植物总数量的70%。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加大城市公园绿地和绿道等的建设力度,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休闲空间。加快研究和推广使用节水耐旱的植物;积极推广使用再生水;注重雨水拦蓄利用,探索建立集雨型绿地。第十六条鼓励在屋顶、桥梁、护坡、隧道口、崖壁、挡墙以及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等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实施立体绿化应当遵守相
8、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原35%);(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例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15%;(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例:1 .交通枢纽、仓库、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2 .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四)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面积和城市内河湖、湿地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六)服务于城市
9、绿化的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七)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可以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合理安排绿地面积,改造后绿地面积少于原有面积的应当征求本小区居民意见。第十八条管线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95米;(二)电杆、消防设备等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三)在既有树木上方建设架空电力线路或者在既有架空电力线路下方进行绿化,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其中,高压输电线路距离树木的高度不得小于9米,种植植物其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应当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四)其他架
10、空线路以及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筹兼顾树木、线路和设施安全。第十九条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不得影响植物生长、绿地使用和游憩安全。第二十条城市绿化按照下列规定建设:(一)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由管理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建设;(五)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的,由代征单位负责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闲置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确保无泥土裸露。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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