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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火灾事故调宜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认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发生以下火灾事故后,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直组开展调直.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火灾事故调直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市、县两级人民
2、政府接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直,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蛆进行调餐.市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警.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配合上级火灾事故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直处理的范围:(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二)危险化学品、姻花海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火灾的;(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四)军事设施火灾;(五)森林草原火灾;(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火
3、灾事故调直组由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应急、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根据霜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宜.火灾事故调直组组长由负责组织调意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主持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五条火灾事故调萱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有报告.第六条火灾事故调直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小组负责人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各工作小组按照
4、火灾事故调直组要求,制定具体的调查工作方案,报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审定.根据调杳工作需要成立专家组的,一般设在技术组内.第七条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一)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二)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有,搜集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检睑检测、模拟实验,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睑证和认定,直清火灾的起火时间、起火部位和发生、发展、扑灭经过,杳明起火原因和致灾成因;(三)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五)形成技术组调聋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有
5、组审议.第八条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衽务:(一)直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演职情况,直明事故涉及的人民政府安全责任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有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二)倒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四)形成管理组调直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直组审议.第九条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直报告.TIg由
6、牵头调查的部门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一)负责筹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二)负责火灾事故调直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火灾事故调直组工作迸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三)负责了解、掌握各小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小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开展补充调查工作;(四)负责证据材料的统一调取.接收、审查审理和保存保管;(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有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第十条火灾事故调直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
7、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调直的.第十一条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将火灾事故调直处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第十二条根据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意见.第十三条对火灾事故调直中发现的涉嫌才巳罪线索,火灾事故调直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
8、,综合形成事故调宣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火灾事故调重报告送审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火灾事故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等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
9、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情况,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可召开会议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由火灾事故调直组的公安机关人员报告相关人员涉嫌刑事才巳罪的侦杳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六)火灾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直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制
10、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整改措施要与调菅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前后对应,力求做到有针对性、可(七)其他需要调有的内容.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直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直期限.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葭报告应附火灾事故调直组成员名单及签名.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第十七条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
11、置员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更;特殊情况下,批且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批且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直报告经批匏同意后,火灾事故调重工作结束.火灾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批豆的火灾事故调直报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彳亍处理.第十九条经批复同意的火灾事故调直报告,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通报,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二十条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接到火灾事故调直处理通报后,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义务,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对火灾事故暴露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
12、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整改确有难度的,报经负责调直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长至10个月。整改结束后,将整改情况报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运用,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研究提出火灾防范具体措施,及时将具有区域、季节、行业等方面特点的消防安全问遨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同类安全隐患.涉及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制修订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单位提出针对性建议。第二十二条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10个月至12个月内,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内容应包
13、括:(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第二十三条经评估发现存在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应在评估报告中提请有关政府及部门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评估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评估成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名.涉及对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工作人员在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彳巳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火灾事故调有处理工作产生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豆的;(三)违反调直工作纪律,擅自泄露工作秘密的;(四)违反廉洁纪律,影响调查工作的;(五)发现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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