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与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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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与使用管理工作,确保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通知(晋民发(202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第三条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场地、
2、房屋等.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五条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营商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与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市民政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配合,积极做好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端制.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
3、试行)(DBJc)4/T424-2022)等标准要求,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第七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设施等空间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且不得随意调整.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或不能满足养老服务设施标准的,应按照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纳入规划条件.(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将养老服务设哪已建面积、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移交方式、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纳入
4、土地出让或划拨条件,在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规划设计方案审直时,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2己建要求.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县级民政和住建部门应当共同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二)建设单位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步落实规划条件中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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