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沃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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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沃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1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考临汾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28号),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曲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直接投资或县级国资监管部门代表县政府投资形成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县级企业”)o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国资监管部门,是指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单位)。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
3、(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即国有独资企业特别分红(包括对企业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实施的分配、对特定行业企业收取的特别收益等)、减持国有控(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入、以及特定的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等。第五条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直接上交县级财政,纳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第六条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县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第二章收益核定第七条县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一)应交利润,根据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和不低于30%的比例计算核定。(二)国有股
4、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涧分配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核定。(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费用后核定。(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其中:1 .特别分红,需由县财政局和县级国资监管部门联合报请县政府确定采取的特别分红方式和比例。对企业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实施的分配,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和县政府确定的比例计算核定。对特定行业企业收取的特别收益,按县政府享有的特定行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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