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常见问题——以大气污染、水污染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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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常见问题一一以大气污染、水污染为例目录一、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一)法律依据(二)关于原告资格二、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行政责任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区分(一)法律依据(二)原告举证责任(三)行政责任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区分(四)被告的举证责任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四、结语一、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原告多为社会组织,故下述“原告”仅指代“社会组织”。(-)法律依据1.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
2、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 2015年Ol月Ol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3、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3. 2021年01月0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八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关于原告资格1 .关于社会组织是否“依法登记”
4、的界定可在原告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网站进行查询,第一、查询登记管理机关是否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查询证书有效期,看原告提起诉讼时是否在证书有效期内,或原告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是否依法申请延续。实践中,存在原告提起诉讼时其证书有效期已届满,且未依法延续之情形。笔者认为,根据2019年4月23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破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
5、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1998年10月25日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z,己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原告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按期申请延续,属于未依法登记。法院查明存在此情形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此是防止出现滥诉。送”2 .关于原告未提交“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法院是否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例如:实践中,中国生物多样
6、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作为原告,其年检不合格或缺失,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认定不同。其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民终627号判决,认为绿发会年检不合格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行为,认定绿发会主体适格;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青民终160号民事裁定,认为绿发会年检证据有欠缺,提起诉讼的启动条件欠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驳回绿发会对资源厅的起诉。笔者认为,根据2005年6月01日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卑位年段堀查办法第鼠条翔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Z(
7、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A)设立分支机构的;(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
8、赠、资助的;(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J第十条规定“登近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年堀不合贻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八条第三项,明确要求原告提交“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所以年检结论是否合格,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直接决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所以如原告不能提交材料证明其起诉前五年年检合格,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3 .关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界定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要符合“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条件。对社会组织是否
9、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审查标准,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四条觐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2017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规定“转查社会组织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第五L条规定的i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应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三个方面进行认定。社会组织章程虽未明确规定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包含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
10、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及其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可以认定该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社会组织从事植树造林、濒危物种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修复等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或者从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宣传教育、研究培训、学术交流、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活动,可以认定为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具有对应关系,但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联系,可以认定为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正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外延进行了扩大,所以法院以原告起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或环境公益诉
11、讼解释第四条规定之情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例较少。二、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行政责任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区分(一)法律依据1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1年1月I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解释)第六条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
12、具有关联性。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2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环境侵权责任
13、纠纷解释第一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七条侵权人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的行为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实施之前已发生的;(四
14、)其他可以认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3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解释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解释第十七条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问:请谈谈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解释与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的关系。(两个解释均在2021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正)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均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这两类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共性,同
15、时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目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又不同于私益诉讼。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本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解释与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其中,本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解释既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适用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规定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则,重点规范污染者如何承担责任等实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解释仅规定适用于公益诉讼的特殊规贝重点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管辖等程序性问题。(-)原告举证责任在大气或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明材料包括:1 .被告排放了污染物(如废水或废气)实践中,原告通常是从网上下载相关环保部门对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排放监测数据,来证明被告排放了污染物。2 .
16、被告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造成环境损害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要件,原告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并用以支撑其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损害赔偿数额(包括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的确定,实践中,通常由原告申请鉴定,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赔偿数额,也有法院通过征询环保部门意见、专家意见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的。3 .被告上述环境侵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如钢铁企业、燃煤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一般在烟囱或排气口都安装有在线监测设备,所以此类案件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超标超量的排放行为,并鉴定出损失数额,法院一般认定环境侵害行为和损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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