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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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电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电信配套设施,以及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电信设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第四条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破除垄断、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
3、定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发展的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电信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第六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水利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等相关工作。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电信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制度,履行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职责,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监督。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大电信设施建设投入,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网络速率,提高电
4、信服务质量,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普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5、,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络。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方案审查前,书面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确定电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预留等事宜。第十二条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建
6、设过程中涉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航道、水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城市绿化带、森林公园等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电信管线与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既有管线安全。第十三条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以直接或者变相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分摊费等
7、方式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前款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第十四条建筑物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建设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
8、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在满足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免费开放,并提供接入条件和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一致,并支付使用费用。第十七条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交接箱(间)等电信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电信线路具备入地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建设架空电信线路,既有架空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随城市发展逐步入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应当与当地城乡风貌、建筑风格、自然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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