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区域性执法检查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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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区域性执法检查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甘药监发(2022)117号)局机关各处(局)、各直属单位: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性执法检查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8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性执法检查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根据甘肃省“省直部门综合执法用车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性执法检查局(以下简称区域性执法检查局)车辆用车程序,合理调配使用,保障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规定的执法用车,是指区域性执法检查局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用车。第二条省局后勤
2、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和管理区域性执法检查局执法用车,区域性执法检查局负责执法车辆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第三条用车原则。(一)厉行节约。区域性执法检查局执法用车,赴铁路沿线的地区,应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二)统一派遣。区域性执法检查局执法用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统一派遣。(三)突出重点。执法用车以保障行政执法为重点,不得挪作他用。(四)确保安全。执法用车安全实行“谁用车、谁负责”的原则,全程负责用车申请填报、用车途中安全、用车结束报告及驾驶员管理。第四条用车范围(一)各执法分局辖区范围内的监督检查、执法办案用车。(-)陪同省局领导、各处室赴各地辖区进行的执法检查、督导、考核等工作用车。(三)严禁参加会
3、议等公务类事项时使用执法用车。(四)区域性执法检查局执法车辆和租用车辆,不得超出执法辖区范围使用。第五条租赁用车(一)各执法分局应选择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公车平台指定的1-2家租车公司。(二)租车协议由各执法分局提交、省局签订,协议期为一年。(三)租车应一用一申请,用车申请应与执法检查申请一起提交。第六条用车派遣(一)区域性执法检查局派遣执法用车,严格执行车辆派遣程序,认真填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性执法检查局用车申请派遣审批单,详细记录用车人、用车事由、用车地点、用车路线、用车时间等基本信息。审批单随车同行,用车结束后留存。(二)用车人员执行执法活动如有路线、时间、地点等情况变化时,应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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