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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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J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仃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施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职费分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为我
2、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贵指导、协调全布招标投标工作,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标后极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仃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市、区县(自
3、治县)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未屈关系,不得以营利为Fl的。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本市实行统一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规则与技术数据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智能化和业务协同。第七条【招标投标协会】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八条【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4、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务院批准的仃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第九条【招标核准】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Fl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其招标范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H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单位变更己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第十条【可以不招标情形】有下列特殊
5、情形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拧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一条【可以邀
6、请招标情形】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邀请招标:()技术更杂、有特殊要求或界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歪点项目。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下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
7、和委托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更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禁止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招标人委托的的国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
8、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H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五)违法收取费用:(六)以可能影响服务侦量的异常低价参与市场竞争:(七)组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八)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九)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四条【招标代理信息化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归集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招标代理行为规范和能力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能力评价
9、,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第十六条【招标计划】本市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招标人可以发布一定时期内的招标计划,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番.招标计划一般包含拟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时间、交易地点等内容。第十七条【公告发布媒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介免费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项目招标投标监僻部门网站、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时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第十八条【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依法制定的标准
10、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拧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H,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但是招标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九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
11、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等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某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第二十条【最高限价编制与资格审查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行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兑;(-:)一般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一条【评标方法适用】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12、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股适用于具仃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股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第二十二条【评标方法选择】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按照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合理确定。鼓励招标人在确定评标标准时考虑招标项H的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支出的成本.第二十:条【评标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价格调整方法,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第二十四条【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
13、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怯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全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第二十五条【投标无效】投标人或行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相关投标无效:(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三)联合体投
14、标人在资格预审后,不得增减、更换成m:(四)联合体各方不得在I可一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与其他联合体投标。第二十六条【串通投标情形】右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豆印;(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四)不同投标人从同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Jb传投标文件:(五)国家规定的视为相比串通投标的情形。第二十七条【文件解糅】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
15、资格审杳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时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择.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撤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不受影响。第二十九条【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三章评标专家第三十条【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评标专家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第一十一条【评标专家入库条件】进入综合评标
16、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品第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条件的人m,由本人申请或者第位推荐,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审通过后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
17、劳务报酬;(四)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义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枳极响应评标邀谙,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二)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主动申请回避:()遵守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四)客观公正开展评标工作,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保密:(五)参加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禁止行为】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被加不当影响:(二)私卜.接触投标人:()收受投
18、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颈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五)透露评标委m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六)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七)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货随意评标:(八)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处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D组建或者加入可能膨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十)拒不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情形】评标
19、专家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由市发展改革委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一)年满七十周岁;(二)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三)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时间不能参加评标活动;(四)自愿申请退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六条【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电了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组成,其人数为
20、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m总数的W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从专家成历中推举产生负货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由专家成员辖换。第三十八条【抽取和确定评标专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Ii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耍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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