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
《交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交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了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
2、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第三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专管机构,全面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确定专管人员,负责本办法实施与管理。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各项饮水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效率。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四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组建有受益户广泛参与的专业供水管理组织。(一)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跨乡镇多村联办的或规模较大的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
3、并组建供水管理站或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二)由国补资金、乡镇财政和、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站或公司,由供水站(公司)负责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国有股份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管理中心行使管理监督权和利益分配权。投资一方亦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委托一方实施管理。(三)以国补资金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可以采取公开竞标的形式,将一定时期内的工程经营权出让给经营者。由经营者按核定的水价征收水费,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拍卖所得资金由县级
4、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运行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选举用水户代表,组建饮水户协会,参与并监督工程的管理,村级管网也可直接由协会管理。同时要有计划地开展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与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用水户代表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第五条单村供水工程管理。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群众投劳兴建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个户独资和企业实体兴建的,所有权归个户和企业实体所有;由联股兴建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但必须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于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群众投劳兴建的单村供水工程,要逐步
5、成立农民饮水户协会,由协会对工程进行管理,村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协调。可采取以下管理形式:(一)“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和个人经营管理。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拍卖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二)租赁承包。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群众竞标承包。中标者要缴纳抵押金并与所有权者签订合同,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三)股份制经营。投资较大的工程,可由多户农民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共同经营管理。已有工程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公开竞标,竞标所得资金存入专户管理;新建工程除国补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应由经营
6、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四)集体管理。由村委会或饮水户协会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等费用。第六条水窖(旱井、水窑)等单户工程管理。实行国家补助,户建、户有,户管、户用由县政府发给产权证。第七条工程设施保护。对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都应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第八条工程运行管理。每项工程都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
7、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遒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对机电设备经常保养,做到每季度一小修,每年一大修。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对规模较小、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供水工程,可以委托给有资质的工程维修服务公司,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第九条工程档案管理。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第十条
8、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加强对供水水源水量的管理和保护。(一)以地下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掌握区域内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取水量及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采地下水及开矿采矿。(二)以小泉小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掌握当地的水文气象资料、水量变化情况,并根据产流补给区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开矿、挖山等破坏水源的行为。第十一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一)采用地下水源的工
9、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不得堆放垃圾和圈养家畜,不得有其它对水源有可能造成污染等污染源。(二)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三)以水窖(旱井、水窑)、蓄水(集雨)池为饮用水源的,距井池5米以内不准种树、建房;10米以内不准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在集雨场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堆放垃圾。第十二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第十
10、三条水源工程应划定防护范围并设立标志,水源地补给范围内应植树种草绿化,涵养水源。第十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县级设立水质监测机构,通过依托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分区域选定有代表性的典型监测点,对本县的农村饮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对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和配备检测设备,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对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年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至少进行两次分析化验;对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质由县级设立的水质监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分析化验,确保供水工程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对水窖(旱井、水窑)应指导用水户采取简易法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交口县 农村 饮水 安全工程 运行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4710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