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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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以下简称入湖河道)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湖泊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名录管理的入湖河道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修复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保护目标】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生态,打造入湖清水通道,保障湖泊生态安全为目标
2、,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第四条【基本原则】入湖河道保护工作应遵循保护优先、从严管控、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第五条【保护责任主体】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入湖河道保护工作,综合协调处理入湖河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入湖河道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人民政府及入湖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入湖河道保护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入湖河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入湖河道保护目标,明确辖区湖泊管理机构和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分工,加大入湖河道生态环
3、境保护和日常管护修复的财政投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入湖河道的清淤疏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保洁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入湖河道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将入湖河道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入湖河道保护。第六条【部门职责】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入湖河道的保护治理方案编制实施、监管执法、水害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
4、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入湖河道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实施河长制】入湖河道保护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按照规定组织领导相应入湖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河长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各级河长联系部门应当配合好各级河长开展相关工作。第八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入湖河道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入湖河道保护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活动,参与入湖河道保护治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入湖河道保护的公益宣传,并依
5、法对破坏入湖河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入湖河道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破坏入湖河道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设立社会监督受理平台,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举报。对在入湖河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控和保护第十条【名录管理】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河道对湖泊水量、水质、生态环境的影响,科学论证确定入湖河道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入湖河道名录确需调整的,按照原程序调整。第十一条【管控范围划定程序】州(市)人民
6、政府应当按照有关决策程序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州(市)人民政府的划定工作。由州(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并结合实际设置有关物理标识。第十二条【管控范围划定要求】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划定应当坚持“一湖一策一河一策、全面从严,根据九大高原湖泊及其入湖河道水质现状、保护目标综合考虑防洪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应当包括源头至入湖口的全河段;(二)与入湖河道水体相连的支流、湖库、湿地等应当纳入管控范围;(三)按照河道分类,综合考虑堤防标准、历史洪水位、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等因素,按照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
7、不小于3米、不大于300米的标准划定河道管控范围,确有必要,可适度扩大管控范围。第十三条【地下水管理】入湖河道流域内有泉眼、暗河等地下水出流补给的,其水源区应当严格管控,纳入全省重要泉域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保护工作。第十四条【建(构)筑物管控】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影响防洪的建(构)筑物、设施,应当依法拆除或整改,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入湖河道水质、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排杳,确有必要退出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及设施设备维修更换。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禁止新
8、建、改建、扩建与入湖河道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设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依法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开展污染防治、执法监管、水利工程、乡村振兴、生态廊道、桥梁、管道、缆线等公共设施建设。第十五条【禁止事项】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入湖河道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二)擅自填堵、覆盖、围垦入湖河道;(三)未经许可采砂、取土、采矿;(四)新建除城镇、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五)倾倒、堆放、填埋渣土、泥浆、粪渣、秸秆、废弃菜叶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质;(六)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七)
9、畜禽规模养殖;(八)在入湖河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九)围堰、网箱、围栏(网)养殖,设置拦河渔具;(十)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未经许可在入湖河道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十二)其他妨碍行洪、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第十六条【取用水管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定额管理制度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严格管控新增用水,开展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实现节水措施全覆盖,因地制宜增加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利用量,提高用水
10、效率。第十七条【精准计量】在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地表水年许可水量达到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口须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水权交易】加快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确定不同区域和各类取用水户的用水权利边界。流域内除合理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外,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应当通过水权交易解决。第十九条【全面实施水价改革】在入湖河道取水的项目,应当完成水价改革。其中,农业用水应当建立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等
11、应当执行全成本水价。第二十条【四乱问题管控】有关州(市N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非法采砂、采矿、设障、养殖、围垦以及侵占入湖河道水域岸线的建(构)筑物等乱占、乱建、乱采、乱堆问题开展排查、清理和整治,确保入湖河道畅通、岸线干净整洁。第三章治理和修复第二十一条【入湖河道治理要求】入湖河道综合治理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空间管控,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充分发挥入湖河道综合效益。有关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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