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1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遵循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
2、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体系,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探索互助养老模式。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和县(市、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卫生健康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进老年
3、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家庭责任】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及其他有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老年人家庭需要由社会提供有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第七条【社会参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4、,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捐助等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培育和引导养老服务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实施行业标准与规范,组织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引导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居家社区养老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加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宣传力度,结合重阳节等传统节日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第二章
5、信息管理与运用第九条【信息库建设】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覆盖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信息库,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推进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智慧化应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第十条【信息采集与录入】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将有关管理信息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接。第十一条【数据共享】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业务对接、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等信息
6、互联互通。第十二条【服务对接】鼓励社会力量接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无线定位、应急救援、安全监测等服务。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设施设置】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的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培训指导等工作。乡镇(街道)应当至少配置一个可以辐射周边村居(社区),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以及协调指导等综合性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鼓励社区单独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有条件的村可以单独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或者由相邻的若干村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统筹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自然村可以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点。居家养老服
7、务中心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用房配置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统筹布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同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等专项规划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把涉及空间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第十五条【设施用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配套。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区项目,优先在首期项目主体工
8、程中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未达到配套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市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民政部门,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第十六条【设施建设要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根据用途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等要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有独立出入口的建筑物低楼层且通风采光良好的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第十七条【移交使
9、用】配套建设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很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设施接收和使用情况及时通知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征得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在建设或者置换完成前,应当安排过渡用房。第十八条【资源利用】支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将符合要求的闲置资源优先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10、开放所属场所、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文化、健身、娱乐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九条【设施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可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自行兴建、租赁合规的社会化养老设施和场所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第二十条【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内设置适宜老年人的文化娱
11、乐场所,增加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服务项目。第四章服务供给第二十一条【服务内容】政府和社会依托社区为城乡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购、代办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体检、老年人能力评估、上门评残、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家庭护理、安宁疗护等健康照护服务;(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咨询、识骗防骗教育等安全保障服务;(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老年教育等老年人需要的其他服务。第二十二条【服务清单】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时,应当明确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门市 居家 社区 养老 服务 条例 草案 征求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475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