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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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洞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房屋建筑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城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办法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
2、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以下简称I类房屋);(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以下简称11类房屋)。第四条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应当遵循户主负责、属地监管、行业指导、便民利民的原则。第五条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省、市、县制定的农村自建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第二章职责划分笫六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一)负责拟定I类房屋开工登记表(附件1);(一)负责拟定I类房屋竣工验收表(附件2);(三)负责拟定I类房屋建房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四)负责制定并印发I类房屋
3、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附件4);(五)负责制定并印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制度;(附件5)(六)负责制定并印发农村建筑工匠信用管理制度。(附件6)。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1类房屋建设工作,对农村I类房屋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信用管理;按照县域整体布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协议,对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服务。笫七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审批管理、违法用地查处,闲
4、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材料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材料检测服务工作。笫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房屋的全面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农村I类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11类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具体实施农村房屋建筑建设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一)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农村【类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验收建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二)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1类房屋建筑活动建立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
5、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理;(三)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农村II类房屋负日常巡查和现场管理责任,对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建筑材符供应、建筑施工过程等进行巡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及时移交有关县直职能部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处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指导下做好农村1类房屋建设工作。(一)村民委员会负责将农村【类房屋质量管理纳入村规民约;(二)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建房人)办理农村I类房屋建设有关手续;(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类房屋审批登记、巡查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四)村民委员会对农
6、村I类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第十条建房人是农村I类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一)建房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开工15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二)建房人在完成竣工验收后15日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三)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笫十一条农村【类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个人)等参建各方依法承担相应的农村房屋建设安全、质量等责任,并对所承揽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十二条监理服务单位负责对农村I类房屋建筑施工过程进行
7、全程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第三章建房程序第十三条建房人提出宅基地申请,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第十四条建房人选用通用图册设计图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编制的设计图,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并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发村镇建设证书。第十五条建房人填写开工登记表申请开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确认宅基地手续、规划许可证、建房图纸和建房合同资料等前置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通知监理服务单位介入,开展质量安全监理服务和技术服务。第十六条建房人按照设计图要求、施工合同等约定,完成建设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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