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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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一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2022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四章情报信息第五章调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
2、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地方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办事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办事机构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五条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国家安全机关、外事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由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审核后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应当由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刊播反恐怖主义公益广告,宣传反恐怖主义知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刊、书籍、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
4、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活动犯罪方法。第七条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反恐怖主义防范重点行业、重点目标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本省实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构建职责法定、层级分明、相互承接、到岗到人的责任体系。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平安建设体系,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和应急力量建设,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基础信息收集
5、、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第十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一)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二)制定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方案、预案;(三)组织实施省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四)负责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五)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六)制定和实施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培训计划;(七)对成员单位和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第十一条反恐怖主义
6、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二)制定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三)组织开展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反恐怖主义防范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四)组织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五)指导和督促本行业内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营运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六)在反恐怖主义预警与响应、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实施预案;(七)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部署,参与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防范恐怖袭击
7、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二)指导和督促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可疑线索的调查核查、涉恐案件的侦办;(四)开展社会面治安防控、反恐重点目标警戒、巡逻、检查;(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反恐怖主义融资的监督管理:(一)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加强资金监测,及时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线索;(二)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涉嫌恐怖活动线索,
8、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三)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涉嫌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依法协助开展冻结工作。第十四条网信、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网络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的监测、预警,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客户身份查验制度,保障和管控恐怖事件应对处置中的民用通信。在处置恐怖事件中依法实施互联网和通信管制。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民航监管、铁路运输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公路、
9、水上、航空、铁路的货运以及邮政、快递等物流营运单位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并对客户身份、物品信息进行登记。第十六条发展和改革、能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协调、指导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粮食储备等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支持推进反恐怖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等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应对处置恐怖袭击事件需要,组织协调所需重要工业物资的生产与调运。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和工矿商贸行业涉
10、恐危险品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防止恐怖分子采取破坏安全生产等手段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第十九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保藏机构及人员等,在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过程中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利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制造恐怖事件。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重点目标和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等的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和督促瓶装燃气销售的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购买者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第二十一条商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加油站、大型商场等
11、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和督促二手机动车交易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购买者身份进行核实和登记。第二十二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教育管理,防止出现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防止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将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应急演练。第二十四条商业综合体、互联网同城快送等新兴业态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
12、实际确定具体牵头负责部门,明确相关监管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管理单位、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寄递物流、交通运输、危险物品、食品药品、保安、通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生产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反恐怖主义防范制度,做好日常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普及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知识。第三章安全防范第二十六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以及风险评估、联防联动等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二)配备必要的实体防护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入侵报警、防爆安检系统等物防和技防设备、设施,并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三)配备必要
13、的安保力量,落实出入登记、值守、巡逻、检查、运维保养、安全背景审查等人防管理措施,并与物防和技防设备、设施相结合;(四)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或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发布的等级响应指令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落实管控措施;(五)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恐怖主义培训和演练;(六)每六个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责任人员、机构设立变更和重大基础设施改造、涉恐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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