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交易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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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投资交易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2022年8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订)(下称“新反垄断法D已正式生效实施。新反垄断法大幅提高了对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违法实施集中行为等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加强反垄断领域执法的决心。私募基金作为国家市场体系的重要参与者,若能准确把握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职责,对于防范反垄断风险、依法合规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私募基金投资交易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问题进行介绍,以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投资人更好地评估和规划私募基金投资交易中的反垄断申报事宜、规避反垄断的法律风险。私募基金投资
2、交易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根据新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私募基金投资交易若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需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私募基金的投资交易模式符合“经营者集中”情形根据新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I)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结合该条规定,如果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交易中涉及经营者合并或涉及通过某种方式取得了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
3、影响,则该类情形构成新反垄断法上述“经营者集中“情形。具体以合伙型私募基金为例,私募基金设立、投资交易中以下情形构成经营者集中情形:Ol私募基金设立阶段(1)GP与LP共同控制的合伙型基金。若LP对合伙型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事项具有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如对投资某一项目持有一票否决权,则该基金可能会被认定为由LP与GP共同控制,构成经营者集中情形,如参与该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则将触发经营者集申中报。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7月12日公告的苏州亨通源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在该案中,苏州亨通源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4、合伙)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伙型基金,分别担任新设合伙型基金的GP与LP,共同控制该新设合伙型基金,构成经营者集中并已通过简易程序进行申报。(2)双GP或多GP共同控制的合伙型基金。如果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项由两个或多个GP决定,则该两个或多个GP即可能被认为共同控制该基金,相应的,该私募基金的设立将被认为是一项经营者集中,如参与该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则将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7月8日公告的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与宜宾港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中,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和宜宾港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签署合伙协议,拟设立一家合伙型基金,
5、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和宜宾港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为普通合伙人,分别持有合伙企业约0.8%和0.2%份额,共同控制该合伙型基金,构成经营者集中并已通过简易程序进行申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修订)(下称“指导意见”)第四条I规定,对于新设的合伙型基金,如果只有一个GP单独控制该基金,其他投资人对该基金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情形,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02私募基金变更阶段当发生私募基金投资人变更、私募基金决策机制变更等事项时,如果该类变更导致了特定的投资人取得对该私募基金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该私募基金施加决定性影响,且该等特定投资人的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则
6、将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03私募基金投资阶段私募基金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如该基金获得了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且该基金经穿透合并计算后的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则将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达申报标准01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修订(下称”申报标准D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IOO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
7、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1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2修订)(下称“暂行规定“)2及指导意见3的相关规定,在评估参与集中的各经营者营业额时,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的计算适用“集团”营业额标准,即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仅包括该经营者自身的营业额,还包括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不包括该等实体之间的营业额)。02私募基金在“经营者集中”角度的营业额计算对于私募基金而言,从经营者集中角度看,其“营业额”通常包括两个部分:
8、(1)私募基金自身的营业额;(2)该私募基金最终控制人所控制的所有其他实体、基金以及被投企业的营业额之和。可见,私募基金作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时,其“营业额”可能远远超过其自身营业额的一般估计。私募基金投资交易各环节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人根据上文所述,就私募基金而言,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变更、投资过程中都可能会涉及经营者集中,在符合申报标准的前提下,投资人、私募基金均有可能成为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人,具体如下:Ol私募基金设立阶段如私募基金由多名投资人共同控制(如GP与LP共同控制,或由双GP或多GP共同控制),根据上文所述,该私募基金的设立构成经营者集中情形,如达到申报营业额标准的,则将触
9、发经营者集中申报,在此情形下,对私募基金具有控制权的投资人均属于申报义务人。需注意的是,如私募基金由单一GP控制,则该私募基金的设立不构成经营者集中情形,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02私募基金变更阶段当发生基金投资人变更、基金决策机制变更等事项时,如果该类变更导致了特定的投资人取得对基金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基金施加决定性影响,根据上文所述,该基金的变更构成经营者集中情形,如参与该集中的投资人的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则将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在此情形下,该类变更后取得对基金的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投资人为申报义务人。03私募基金对外投资阶段如基金通过股权投资获得了对目标公司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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