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富管理新视角:如何保护逝者个人信息与隐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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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财富管理新视角:如何保护逝者个人信息与隐私本文将通过梳理境内外法律、整理案例中保护要点,探析逝者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中私人客户服务工作的目标与内容Q一、引言2018年,台湾某著名作家逝世,留下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房产在内约50亿元新台币的遗产。这位桀鹫不驯的才子在遗愿中特别交代:后事低调从简。该作家有婚生子甲和婚生女乙,及非婚生女丙。遗嘱载明:著作权赠与妻子,待甲有经营能力时移转予甲,保险金同样归甲所有。丙仅获每月生活费美金IOOO元至70岁,若对簿公堂或骚扰甲一家,则剥夺此权利,似乎早就预料后续可能的夺产行为。从财富传承的角度看,这种显然不均的分配方案无疑会构成潜在隐患;从逝者个人信息与隐私
2、保护的角度看,此案例同样留有遗憾。在分配方案曝出后,心有不甘的丙在社媒上对父亲出言不逊,大抖所谓“黑料”,表示正积极搜集“素材”准备成书,消费作家父亲的隐私作为自己吸引大众眼光的手段。由于丙罔顾父亲遗愿在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供遗嘱,该作家逝世37天后,不堪压力的甲在电视节目上公开了遗嘱原件,又引起舆论哗然。作家遗产案人物关系简图作家点击可查看大图至此,该作家后事低调从简的遗愿彻底落空。曾舌战群儒的才子身后只得任世人搬弄是非,该公开案例引起人们越发关注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在本文中,我们将梳理境内外相关的法律,从有关案例中整理保护要点。向“死亡”这个被避讳的话
3、题投以坚定且专业的注视,从而希望明确财富管理过程中保护逝者个人信息与隐私的重要性,正如“大数据之父”维克多迈尔舍恩伯格所述的,“大数据的取舍之道是把有意义的留下来,把无意义的去掉,让遗忘回归常态。”1二、我国逝者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r-;逝者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法律定位各国民事法规均以“自然人”概念为民事权利主体。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仅从该法条看,在死亡后包括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在内的民事权利似乎旋即丧失。传统法治观念下,“逝者”还有一个更加冰冷的概念谓之“尸体”,在法律属性上已经被“去人化”,而更接近于“物”。刑
4、法第302条规定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一一“盗窃”“故意毁坏”是对物的侵害,而“侮辱”却是对人名誉权的侵害,突显出其在法律定位的复杂性。逝者如青山,无言却肃穆。自然人死亡后无法再亲自行使相关权利或者发起救济,但仍有三条基本路径可使得其信息或者隐私获得法律保护:第一,可以由自然人生前作出有效意思表示,对逝世后个人信息与隐私进行自主安排;第二,近亲属、遗产管理人等其他在世自然人可以依法代其行使相关权利;第三,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已上升至社会公共利益高度,例如民法典第185条、刑法第299条之一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烈的特殊保护。第三种情况适用范围较窄,在本文中不作细表,在下文中,我
5、们将顺着前两条路径,归纳法规的具体规定。Q具体规定1、民法典主流观点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属于一种有别于具体人格权的新型人格权益。2依民法典第992条之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作为一种具有专属性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权在自然人死后即灭失,系于其上的信息不能作为财产被继承,无法在遗嘱中将其作为财产处分。民法典同时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3;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4可以认为,隐私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下较为特殊的一种,因更高的可识别性与私密性而受到更严格的保护。隐私泄露并不是
6、单纯的信息泄露,还极有可能损害逝者的名誉,伤害逝者亲友的感情,为此民法典第994条还为逝者近亲属设定了事后救济的渠道,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第49条则对死者个人信息做了专门的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此条款为近亲属获取逝者信息提供了法律上的基础,也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明确规定死者生前有权就辞世后个人信息处理做出安排。我们认为其中有三
7、个值得注意的要点:第一,安排的有效性,并不因为自然人的死亡而灭失,而是延及身后,获得了一种“类似遗嘱”的法律效力。第二,可能产生对抗自然人近亲属的效果。如果近亲属试图查阅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时,发现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信息安排了删除或者封存,查阅请求就可能受阻。第三,如获得了类似遗嘱的效果,那么也将面临遗嘱继承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当安排以书面、口头、视频等不同方式作出,其效力如何?如果先后安排存在差异,以哪一份为准?目前,这些问题暂缺少具体规则或判例的支撑,其落地情况依然有待我们进一步观察。三、域外逝者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一方面,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立足于虚拟空间,部分消弭了文
8、化、体制以及经济方面的隔阂,全球立法存在着更加明显的移植或互鉴的趋势;另一方面,不少高净值人士有身份规划的需求,因此了解此方面域外法规对研究这一问题是必要的。欧盟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在序言第27段中明确规定,GDPR并不适用于逝者的个人信息,但成员国可对处理逝者个人信息的方式制定规则。在GDPR的国内化进程中,各欧盟成员国对自然人离世后相关数据权利规定,基本遵照以下模式:.延长模式:丹麦数据保护法第2条第5款规定,该法与GDPR适用于逝者离世后十年内个人数据的保护。.代行模式:意大利数据保护法规定,GDPR第15条至第22条中规定的数据主体的权利,可以在自然人死后由对该数据之保护享
9、有利益的数据主体、死者代理人或者有值得保护理由的家庭成员作为代表来行使。(二)英国英国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执法机构信息专员办公室(InformationCommissioner,sOffice,ICO)发布的一份官方文件5认为,虽然信息自由法QTheFreedomofInformationAct,FOlA)没有对逝者信息附加特别保护,但是逝者信息在一些情况下仍然具有敏感性。首先,寻求获得逝者信息可能会涉及生者的个人信息,例如国民医疗保险、社会服务人员以及死者亲属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援用包括FOIA在内的隐私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其次,如寻求获得与逝者死亡情况直接相关的信息,特别是逝者曾在医院或
10、其他护理机构接受过治疗的信息的情况,可能涉及逝者健康记录的披露,ICO将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其不正当地披露。最后,ICO明确,病历中包含的逝者个人信息受到病历查阅法AccesstoHealthRecordsAct)的保护。无论是由治疗患者的医生直接持有,还是间接获取信息的第三方都对其负有保密义务。在病人死亡后,这种保密义务将继续适用。日澳大利亚在新南威尔士州,申请获取保存在公共部门的逝者信息受到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GovernmentInformationPublicAccessActfGIPA)的制约。GlPA规定,死亡超过30年逝者的信息不再被视为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其他信息则需要根据有利于披露
11、的因素(与死者关系、使用信息的动机、促进对公共事务讨论和公共资金监督等)与不利于披露的因素(是否违反信息保护原则或健康隐私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访问申请被拒绝,可以向信息专员或者州民事、行政法庭寻求外部救济。6(四)加拿大联邦层面对公告数据库中的逝者信息进行分层保护。7对于去世超过20年的逝者,可以通过提供合理的证据,例如讣告、省级人口统计数据等来获取相关信息。对于去世不足20年的逝者,仅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有权获取逝者信息,且只能出于履行法律责任和处理遗产之目的。在安大略省,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法8(PersonalHealthInformationProtectionAct,PHIPA)是一部
12、专门的个人健康信息立法。在PHIPA中,就个人健康信息而言,“个人”被定义为,过去或现在所收集或创建的信息所涉及的个体,并且强调“无论其在世还是已去世的”(whetherlivingordeceased),明确表明该法的保护范围平等及于逝者,具有领先和示范的意义。与联邦法规类似,PHIPA也规定,逝者的遗产管理人或者对遗产负有管理义务的人可以经一定申请程序获得逝者健康信息。(五)美国2022年6月3日,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AmericanDataPrivacyandProtectionAct)草案同时获得了参众两院和红蓝两党的支持,有望成为联邦层面的隐私专门法,填补立法的空白,但草案并未就逝
13、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作规定。在此之前,身后隐私期望和选择法案(PriVaCyExpectationAfterlifeandChoicesAct,PEAO是部专门法。PEAC于2015年7月1日在弗吉尼亚州生效,9允许遗嘱执行人有限访问逝者离世前十八个月电子记录(不包括电子通讯内容),超出此范围的访问需要获得法院的批准。PEAC同时确认可使用遗嘱设置执行人的访问权,但是禁止使用死者帐户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发布内容。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访问法案(UniformFiduciaryAccesstoDigitaiAssetsAct,UFADAA)于2014年出台,借鉴了传统遗产立法范式:资产所有权人可以决定
14、死后的资产处置,当所有权人死亡时,遗嘱执行人可以当然地控制它们。这一做法遭到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隐私倡导团体的反对,批评集中于遗嘱执行人可能违背死者遗愿,以死者无法预料的方式侵犯其隐私。因此,修订版的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访问法案(ReViSedUniformFiduciaryAccesstoDigitaiAssetsAct,RUFADAA)规定遗嘱执行人不再对电子通信内容(私人电子邮件,推文,聊天)拥有访问权,除非死者生前明确授权。10相比UFAUDAA,RUFADAA对死者隐私施加了充足的保护,已在大部分州获得通过。11此外,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HealthInsurancePorta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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