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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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排污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优化排污权配置效率,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痂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怯(主席令第九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稔住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丁本省行政区域内现阶段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延氧化物)排污权的储备、出让
2、及管理。区未纳入交易范围的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他污染物)可参照执行,重点重金属另行规定。第三条省、市(州)应在坚持统筹谋划、科学管理、市场运作、有序推进的原则卜构建排污权储备制度,建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不以盈利为目的单位(以K简称储备机构)承担挎污权储备和出让相关管理及具体工作。第四条樗污权储备是指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或通过储备机构以回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排污权出让是指省、市(州)牛态环境部门或通过储备机构以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将政府储符的樗污权配置给持污单位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冷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
3、造升级等方式减少的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统筹推进排污权储备、出让及监管工作,具体负货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相关事项的审核及动态调控,编制排污权出让收入预算和回购预算。财政部门负贡排污权储备相关经贽的保障及监管工作,根据I可购预算合理确定年度资金需求。税务部门负货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第七条储备机构应当其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相关信息,建立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台账.第二章排污权储备第八条排污权储符分为省级储备和市(州)级储备.省级储备排污权可来源于下列途径:(一)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富余挎污权;(二)中央或省级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
4、治理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形成的富余排污权;(三)金融机构依法处置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质押的排污权:(四)省级财政资金回购的排污权;(五)经国家认定后的全省重点工程项目超额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10%;(六)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各地其他工程项目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10%;(七)其他来源.市(州)级储备排污权可来源卜列途径:(一)市(州八县(市、区)级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或淘汰落后和过剜产能形成的宓余排污权;(二)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市(州)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形成的排污权;(1)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
5、设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停止建设放充使用的已购排污权;(四)金融机构依法处置排污单位质押的排污权;(五)市(州)级财政资金回购的排污权;(六)经国家认定后的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超欲减排贵(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90%;(七)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辂区内其他工程项目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90祝(八)其他来源,第九条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排污权,无偿使用的由相应4:.态环境部门或通过储备机构无偿收网,涉及到政府投入资金的,由省级和市级政府按相应投资比例分成;交易获得的,申请排污权出让时,优先鼓励进入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也可由相应生态环境部门或通过储备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同购“回购价格按现行市场
6、交易底价计。第十条无偿收回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核和告知。纳入市(州)级储备的,由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后,告知排污单位;纳入省级储备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后,告知排污单位.(二)公示。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储备机构将储备信息在门户网站等官方媒介公示10日。(三)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排污中位在公示期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审批部门依法对挎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注销。第十一条回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排污总位、拥有排污权质押权的金融机构向相应储备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权回购申请,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员.(二)审核和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对
7、回购申谙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条件的,办理回购相关手续,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网购资金:对不满足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谛单位,并说明理由。(:)回购“财政部门收到排污权回购资金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回购资金。回购资金落实后,回购双方在交易机构办理交易手续,并取得排污权交易凭证。(四)公示。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储备机构将储备信息在门户网站等官方媒介公示IOB4(五)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排污堆位在公示期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审批部门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注鞘。第三章排污权出让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
8、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统筹考虑储备排污权使用方向,优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三条实施建设项目需嘤新增的排污权,应由所在市(州)先行保隔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的污染物不足部分,可由省级储备排污权出让解决,暂未纳入交易范围的其他污染物不足部分,可由省级储备排污权调配解决。第十四条需使用省级储备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开展排污权交易或调配。省级储备排污权使用审核有关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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