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公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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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发改规字(2024)1号)各县级市(区)发改委、工信局,姑苏区经科局,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经发委: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切实发挥节能审查源头把控作用,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请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通知,严把项目节能审查准入关,强化项目能效水平先进性要求,能耗双控管理部
2、门应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原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字(2017)1号)同时废止。二、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17)8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行使。1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100oo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O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非高耗能高排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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