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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松县“8.1”乡镇自用船舶侧翻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8月1日19时40分左右,宿松县千岭乡龙湖仔水域发生一起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侧翻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副省长陈树隆,副省长梁卫国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为善后,举-反三,切实加强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并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清贡任,严肃处理。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8月14口,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总工会、宿松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省政府“&1”较大
2、乡镇自用船舶侧翻事故调查组(以卜.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杳组通过调杳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综合认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贡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卜丁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船舶驾驶人基本情况船舶驾驶人熊华强,男,现年48岁,东至县东流镇人。自2012年起,承包宿松县佐坝乡湖滩地,种植水稻。今年种植200亩单季稻、80亩双季稻。因抢种双季稻,熊华强在其承包地的河对面千岭乡毛坝村雇佣了部分农民工帮助插秧。(二)事故船舶基本情况事故船
3、舶是今年4月份,从龙湖坪县大河上游漂至佐坝乡由熊华强承包的田地旁,熊华强看到船舶后,就留为自用,至事发也一直无人认领。该船总长4.9米、型宽1.45米、型深0.44米,木质结构,船身两侧有健隙,有漏水痕迹,为双桨木船。(三)事发地点基本情况事发水域位于龙湖坪县大河新河口,该处高峰水期河面宽度约80米。岭、佐坝两乡以县大河为分界线,东岸属下岭乡龙湖外坪,西岸属佐坝乡柳嘴村子孙吁。事发地点分别距千岭乡、佐坝乡最近居民点约2Km.该处为非通航水域、非通航航道,起靠点为非码头,间距约70米。千岭、佐坝两乡因河道阻隔,交通不便,两岸往来较少。(四)事发当日天气情况当日宿松县最高气温33.8C,平均气温2
4、8.4C,平均风速2.2ms,降水0.2mm。16时18分,宿松县发生3.0级地震,震源深度5公里,事发地就在震源中心位置。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4年8月1日19时40分左右,熊华强驾驶事故船舶装载雇用的12名为其务工妇女,从佐坝乡包租的双晚田插秧返回下岭乡毛坝村途中,行至龙湖坪县大河新河口离岸十几米处,因船舶渗水超员,造成船舶侧翻,13人全部落水。经全力救援,8人生还,5人溺水死亡。(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居住在事发地点附近的吴松年及时向UO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宿松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高度市视,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均
5、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卫生及当地乡、村负贡人,参与现场救援。现场迅速成立了由乡村干部、公安干警、消防官兵组成的搜救小组,并调集专业救援设备和人员,参与事故救援。21时30分左右,打捞起3名失踪人员,现场确认已死亡,经过7个多小时的连续搜救,最后一名失踪人员于次日凌晨3时被打捞上岸。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存有安全隐患的乡镇自用船舶超员运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 .船舶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违法冒险航行。2 .严重超过船舶承载能力,且临危处置不当。3 .当地政府落实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不力,存在安全管理盲区和死角
6、。(三)事故性质这是一起因驾驶人违法驾驶存有安全隐患的乡镇自用船舶冒险载人,严重超过船舶承载能力,临危处置不当;当地政府日常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乡镇H用船舶侧翻安全责任事故。四、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熊华强,事故船舶驾驶人员。未经水上驾驶船舶培训,非法驾驶存有安全隐患的乡镇自用船舶超员冒险载人,遇险情临危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刑法第135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1 .黄智勇,宿松县佐坝乡柳咀村委会主任。贯彻执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不力,落实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本行政村乡镇自用船舶
7、的状况掌握不完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对事故船舶非法载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第6项的规定,依据其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 .王稔安,宿松县佐坝乡安全员。负责全乡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不力,督促所属行政村落实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第6项的规定,依据其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 .黎颖嵩,宿松县佐坝乡副乡长。分管全乡安全工作,对本乡乡镇自用船舶的状况掌握不完全、宣传教育不到位,督促所属行政村落实乡镇Fl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不力,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
8、法规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贡任。违反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第6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5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贡建议1 .宿松县佐坝乡政府。宣传贯彻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不力,督促村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乡镇H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宿松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2 .宿松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落实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宿松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五、事故防范措施(一)宿松县委、
9、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充分认清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河流、湖泊、池塘多的特点,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对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力度,确实将乡镇H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防范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宿松县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渔业等部门严厉查处乡镇自用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对无证无照船舶和农用船、洵船等IE法载客行为,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打击,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解的坚决拆解,坚决打击存有安全隐患的乡镇自用船舶IE法运输,对通航和非通航水域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三)宿松县及其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贡任,认真贯彻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所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大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强化对乡镇Fl用船舶非法载人危害性的宣传,切实消除乡镇自用船舶安全隐患,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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