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界限和使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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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的界限和使命提要:经亚当斯密、门格尔和哈耶克的发展,以自发秩序理论为核心的秩序演化理论已经成为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不可忽视的思想渊源。这一传统认为,在社会高度分工的前提下,个人拥有的知识是分散和模糊的,单凭个体理性不能建构出良好的社会秩序,相反将导致自由的丧失。良好的秩序源于人类行为的非目的后果,这种有机、渐进形成的秩序可以最好的实现人们的福祉。然而,在秩序演化理论的语境中自发秩序并非完全“自发。其仍需要恰当法律制度的规制,自发秩序并非缺乏制度设计背景的“自由放任式演化”,其需要具有宏观理性的制度设计者参与。秩序演化理论中关于国家立法与社会规范相互关系的理论将为思考中国的地方经验、试验性立
2、法等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关键词:自发秩序;立法;建构理性;自由放任式演化;主体参与的演化一、问题的提出:自发秩序的困境在对于社会的整体架构和动态演化进行全面考察的理论中,哈耶克提出的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理论无疑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深刻影响了当代思想界。在我国学术界,借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东风,这套理论应景地吸引了法学、社会学、经济学者的注意。简单来说,自发秩序理论是一套关于人类社会中秩序结构产生及发展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该理论认为这些有序结构是社会群体行动的伴生产物而非个人有意设计的造物,这种社会群体行动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发生的非意图性。自发秩序是人们有意识行为的结果,这种
3、意识只表现在作为个体的人身上,但并不意味着汇集在一起就存在“统一的意识”。它不同于个体即无意识的“发乎自然的”(bynature),也不同于整体意图清晰,目的给定的“人为设计”(bydeliberatedecision)o第二,秩序的形成是合作竞争的产物。哈耶克将社会秩序理解为个人能在此秩序下实现自己的目的,原因在于他可以预期他人的作为,如果这种预计是成功的,在这一社会系统中便存在秩序。就最典型的例子市场而言,商品交换的前提就是对对方合理行为的预期,并判断自己交易行为的收益存在,个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形成了交易规则,这种秩序可能最初形成于熟人间,如果此秩序被认为能为商事活动带来良好收益,之后将
4、扩展至陌生人群体。第三,结果的扩展性。尽管这种秩序由于极为复杂无法被个体所完全知悉,但人们却可以通过模仿学习和利用这种秩序,在有限理性下,人们可以参与到已经形成的一般规则中,判断一种秩序具有生命力的最好方式就是观察遵循此秩序的群体在历史长河中是否繁荣和长存,秩序的出现总是从个别先驱者开始,那些具有演化优势的秩序会通过不同的方式,逐渐在人群中扩展开来。文明史中常见的技术传播可以作为自发秩序扩展的很好例子。作为哈耶克多年研究的“最终结论”,自发秩序理论绝不仅仅是一种描述社会发展的价值中立的理论,而更应被视为维护个人自由和反对理性全盘建构秩序的理据。其工具价值在于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空间,让生产要素
5、自我组合更少受到干扰,使文明通过自我调节更具活力。然而,这一工具性价值却可能与哈耶克本人坚持的政治哲学以个人自由平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相冲突:如果自发秩序仅仅是价值中立的宏观模型,那么自发秩序在演化进程外无需受到其他价值评价,演化结果就具有其自在正当性和经济价值。但很明显,哈耶克并不认同凡成功演化形成的社会秩序就是好的,况且“自生自发的发展过程可能会陷入一种困境,而这种困境则是它仅凭自身的力量所不能摆脱的。”演化相对于建构具有自身独立的优势,并不意味着可以免于受到其他价值评价。如果演化仅仅停留在自然界,确实没有正义与否,可一旦演化进入社会制度领域,就必须接受正义不正义,合法不合法的检验。在社会制
6、度领域进行此种检验,相当程度上建立在经社会重叠共识并由立法公共选择所确立的价值判断基础上。立法是一种秉承实质性目标的人造秩序方式,在现实社会中一旦法律出于实质目标认定演化秩序对个人、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妨碍人们的法定权利时便会对自发秩序作出规范、调整甚至取缔。我们不能认为自发秩序与立法秩序是两个独立的系统,自发秩序与人造秩序在现实中同时存在,并且处于共生状态。但是自中世纪欧陆君主专制兴起以来,众多思想家将立法机关与控制政府机器的权力混为一谈,并因此趋向立法学中的唯理主义建构论。哈耶克对此持反对态度,为了清除唯理主义建构论的幻想,哈耶克一边倒的强调自发秩序运行的独立性和其独立运作所具有的种种价值
7、。由于哈耶克将过多笔墨花费在对政府干预自发秩序的警告上,不禁让读者怀疑制度演化难道类似于达尔文笔下自然选择的随机过程,天然处于无政府状态?这一问题在德维里吉(DeVlieghere)讨论自生自发秩序的文章中被概括为社会系统“宏观自发秩序”与立法者“个别改良建构”的悖论。而布坎南(Buchanan)更直言“不主张将其扩展适用于制度和法律结构层面J但问题在于,忽视自发秩序与立法秩序的关系导致哈耶克的后继者在自发秩序问题上走得太远逐步走向哈耶克本人反对的自由放任。在国内学界,尝试从哈耶克理论分散的描述中找出这一问题答案的尝试已有很多,但遗憾的是哈耶克自发秩序的理论渊源被普遍忽视,而梳理这一思想脉络很
8、可能正是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哈耶克在论证中省略的部分预设,有可能正是解答这一悖论的钥匙,为了明晰该理论的前提我们需要回溯到哈耶克浸淫的发源自苏格兰传统的秩序演化理论中,正本清源地概述自发秩序与立法秩序的关系,正确理解自发秩序理论背后的法治基础,同时将之与缺乏制度设计者背景的“自由放任式演化”撇清干系。并最终回答这一问题:立法面对自发秩序国家法下自主运作的社会规范应持何种态度?作为宏观理性选择主体的制度设计者(立法者)在演化秩序中应当处于何种地位?他们又应该如何利用其有限理性参与这个难以把握的过程?其恰当的边界又在何处?本文将首先重点回溯以亚当斯密-门格尔-哈耶克为代表的“秩序演化理论”思想
9、轨迹,探究自发秩序理论的发展与修正。借助这些经典的理论资源,讨论立法者维护自发秩序的建制与纠偏作用,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阐明自发秩序需要何种立法秩序的协调。二、秩序演化理论的脉络苏格兰传统与更为人所知的欧陆理性主义传统并列为启蒙运动的两大思想脉络,苏格兰传统有自己独特的方法论,这一方法论被理解为一种“关于人的科学“,通过分析人的行为、性情、心理提出一整套社会政治理论。霍维茨(SteVenHOrWitZ)认为苏格兰传统的核心正是自发秩序原理。这种秩序在当时被视为一系列非人为设计的实践、规则、制度,它们的产生并非由于人们先知般地预见其可能的利益,而是源自社会行动者追求自身目的和规划的无意识的结果。这
10、一主题连贯地出现在三位理论家的著作中,他们也正好横跨过去的三个世纪:十八世纪的亚当斯密、十九世纪的卡尔门格尔(CarlMenger)和二十世纪的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正如他们的工作所显示的那样,一种基于人类行为的研究方法导致了对三个问题的关注:L人类理性的局限性和人类知识的关系;2.社会运转是如何利用分散的个别知识的,又是哪些制度保证了这一运作;3.阻碍或促进这些机制发展的原因。(一)亚当斯密早在斯密以前,自发秩序理论就已在道德哲学中生根发芽。在政治讽刺作品蜜蜂的寓言中,曼德维尔(MandeVille)认为社会中的大多数制度不是设计的结果,“某个人或某代人的成果非常之少,它们中的绝大多数内容,都
11、是若干代人共同劳作的产物我这里所说的智慧,并非来自精妙的理解力或紧张的思考,而是出自从长期的实践经验和丰富的观察中获得的可靠而周密的判断力。”在他的笔下,文明社会精巧的上层建筑是在人们追逐私欲的过程中形成的。体谟、弗格森(AdamFerguson)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不过,在他们笔下的自发秩序型社会更多充满人性的自私,“商业社会”并不被视为理想的发展方向。将自发秩序原理纳入规范分析,并思考其法学意义的,仍以斯密为先。经济学家斯密对自发秩序的探索主要见于其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理论,但正如下文所示,作为法学家的斯密同时认识到“看不见的手”的成功运作依赖于合理的制度保障。L,看不见的手”人们常担心如
12、果坚持演化论会导致道德虚无主义和主体性的缺失,但其实在斯密的理论中并不存在这个问题。理想环境下,商业在没有外力干预之下最为繁荣,商人们“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是盘算着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场合,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成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这是斯密在国富论中对“看不见的手”的描述,结合斯密在其他著作中的论断,可以对“看不见的手”理论概括如下:以自利为启动引擎,诱导寻找新的收益,带来国民财富自然增进;以成本收益为计量,调动占有资源最有效运作;以价格信号为导向,促使社会供求均衡。然而“看不见的手”并不是一种达尔文式的自然
13、秩序,“看不见的手”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发挥作用。相反,只有在恰当的社会制度下,自我利益才会转化为社会利益。极端的利己主义可能导致道德缺失的有害后果,事实上在斯密所批评的重商主义、奴隶贸易中就是如此。在斯密看来,“看不见的手”的运作至少需要三个方面:社会公正;规范竞争与反垄断特权;免于不当干预的自由竞争环境。正是在伦理、法律、政治经济三方的维护下,“看不见的手”才能通过市场竞争有效促进国民财富的增进。斯密的学术生涯的三大著作道德情操论、法理学讲义、国富论分别考察了自发秩序问题所关联的三个前提性条件和整个秩序的结构与运行规律。以下分别论之。2.立法者的科学市场的运作要求交易双方适度约束自我利益、
14、处于大致平等的地位以及有强制力保障的公平游戏规则等一系列的因素。归根结底,“看不见的手”只能在公平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前提下才能见效果,如果市场竞争不公平,或法律偏袒某些群体,如出现了不诚实的契约、不公平的银行操作、联合操纵价格的阴谋,那么“看不见的手”将无法起到有效率和公平地分配经济资源的作用。国富论中斯密认识到制度化公正的基础重要性:“每一个人,在他不违背公正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和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者其他阶级相竞争。”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到自由竞争前置的社会和法律环境,因为经济活动涉及到竞争与合作,这一切必须依靠秩序良好、稳定的制度框架,立
15、法的使命就在于确定这套制度框架并落实之,虽然这种框架的内容并非完全由立法者创造。斯密将支持重商主义、殖民主义的垄断政策及其实践当做自己自由贸易理论的主要批判对象,具体指向的,是限制某些职业达到充分竞争状态的特权性政策和垄断性法规以及粗暴干涉市场供求及限制工人就业的政策。生活于18世纪的亚当斯密,身处于欧洲由封建社会转化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转折点,亲眼目睹因备受漠视压迫而缺乏主体意识的奴隶、底层劳动者、小市民逐渐转变成追求世俗幸福、参与社会竞争、积极争取自身政治经济权利的独立个体。对他而言,以平等、自由、公义为基础的商业社会之所以重要,正是由于其能消减人们生于不确定社会的担忧。沃哈恩(Patri
16、ciaH.Werhane)指出,在斯密的体系下,公正既是一条保护人民及其权利和财产免受伤害的消极的原则,又是一条公平游戏(fairplay)的积极的原则。斯密允许并支持人们为追求财富而竞争,甚至放纵自我利益,但他却不能因此违背社会众人容忍的限度(底线的道德)。在斯密笔下,立法者需要制定法律划定什么是伤害行为、什么是无偏旁观者所不能容许的行为。斯密所针对的,并非所有的政府干预,而是部分会导致特权和不公的干预,而他所指的“政府”,也不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教会、地方议会、行会和企业等对个体拥有制约权的组织。国富论明确提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目标,是“给国家或社会提供充分的收入,使公务得以进行”。
17、斯密从未认为“看不见的手能使经济脱离停滞的状态,相反,只有国家通过合适的法律和制度改革才能达致。受到传统体制、领袖私利、群众偏见的影响,现实历史中充满了不义与危机,自然正义与社会秩序不断受到冲击,面临着腐败和解体的危险。“自然社会”与“现实社会”在历史中充满了张力,斯密在这里则把化解难题的希望寄托于立法者的智慧。在道德情操论中,他清楚地指出对立法者的职责:市政官员不仅被授予通过制止不义行为保持社会安定的权力,而且被授予通过树立良好的纪律和阻止各种不道德不合适的行为以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的权力。因此,他可以制定法规,这些规则不仅禁止公众之间相互伤害,而且要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立法者的全部责任
18、,或许是要抱着极其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制定)法规。全然否定这种法规,会使全体国民面临许多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行,行之过头,又会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私利与公德之辩、市场与国家之争、自发秩序与立法秩序之争在“立法者科学”中达成了和解,在政治的逻辑下统一起来。斯密的理论虽然致力于商业和财富,但并不意味以牺牲德性为代价换取所谓社会达尔文式的自由。反之,他仍然相信着一个实质的道德理想,并与倡导“道德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弱肉强食”的商人哲学展开了激烈的对抗。这一实质的道德理想,被托付于明智而审慎的立法者,他们必须权衡手中的权力,既要防止不当竞争,又要防止政府过度干涉妨碍自发秩序生
19、长。自发秩序是对社会内发动力的描述,旨在建立一个顺应经济规律发展的商业社会,这个社会以自由选择为出发点,反对宗教或政府对人知识与能力的专横控制,是一种推进繁荣的解放工具。但是,自发秩序本身并不能真正“自发”,从内在方面,社会主体之所以能实现合作和竞争需要价值共识和相互承认道德的基本准则;从外在而言,国家法、政府的引导的存在可以约束和规范自发秩序。另一方面,斯密也意识到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繁荣并不能完满解决人的物质需要,更不要说精神需要。德与富的统一,即真正的文明社会才是人们所期望的。尽管斯密的先见尤为重要,但他对“自发秩序”能解决经济不公、开明的自我利益最终会增加社会利益、劳动分工对工人命运的消极
20、影响等问题上过分乐观,以及在哲学世界观上受到机械唯物主义、情感哲学的限制,导致了他理论的缺失。这些局限,还得随着资本主义发展一百年后才能被人正视。(二)卡尔门格尔19世纪末,门格尔与杰文斯(WSJevons)、瓦尔拉斯(LeonWalras)被公认为边际革命的发起者。虽然在研究方法上,门格尔主张抽象演绎,但当其他两人致力于利用效用函数量化主观效用并提炼出消费量与效用量成反比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diminishingmarginalutility)时,门格尔却意识到了这一连续性假设的非现实性,转而去研究市场价格等经济现象的形成过程。后期门格尔汲取了德国古典哲学及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理论精华,对古
21、典经济学进行了批判与改造,个体主义方法论、主观价值理论、边际分析法等众多贡献直接造就了未来的奥地利学派。1 .社会发展之非意图后果的理解19世纪是自然科学突飞猛进的时代,对于社会的诸多理论很自然的模仿了优势科学的研究方法,生物学、解剖学的研究使人们对生物体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依赖并影响单元整体的功能有了更深的了解,使得社会学家们越发认可自然有机体的性质与社会构造的性质和运作之间存在高度相似。遗憾的是,由于牵强附会的臆想,以及对生物学原理的不恰当运用,这些理论充满谬误。门格尔对这些拿社会现象与自然有机体之间表面相似进行“科学”探究嗤之以鼻,他的理由集中于以下两点:(1)只有部分社会现象与自
22、然有机体相似,相反大量社会现象是人旨在实现自身目的的情况下行动的结果。这种目标-功能性与自然有机体的无目标-功能性之间有很大差异,如果非要类比也应类似于机械结构而非有机体。(2)社会现象之间因果的关系,并非自由有机体那种纯粹受自然法则的原因-结果反映,相反,它是人们意志参与的产物,有思想、情感、行动、理性和非理性的多种力量发挥影响。如果我们确实要讨论社会有机体,那我们指的应该是:(1)人们共同意志(立法、契约)的产物;(2)人旨在实现自身目的之种种行为的非意图后果。前者是理性建构产物,后者是自发秩序的产物,前者和自然有机体的形成有本质区别,后者只有部分相似。仅对自发秩序作有机体比喻无法精确把握
23、其性质和运作方式,门格尔同样也不满于斯密对“看不见的手”所作的既笼统又充满神秘色彩的描述。他希望具体的解释人类行为,因为说到底自发秩序最终也是由个体行为、个体意识形塑的。门格尔尝试将作为非意图产物的社会存在,作微观化处理,还原为社会成员的个别行为,以及其产生的系列后果,或者说引发的因果过程,最终导致了一种秩序的出现,这是原先的参与者很难想到的。这一方法首先被用于研究货币其次被用于研究法律。2 .法律的“有机”起源严格来说,在讨论法律的起源问题前,门格尔并未对“何为法律”给出适当的分类,由于法律早在文字诞生前就已出现,对其历史的考察更多依赖推理。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类似,门格尔推测原始状态下人们易
24、受暴力威胁于是会有限制暴力的信念,这种关于行为规范的信念在多数人那里大致相同,而且每个人都意识到限制暴力对自己福祉的重要性。同时,人们也感到了必须捍卫这种行为规则,并惩罚破坏行为规则者的冲动。为了有效实施规则,从开始的私力救济和全民司法到后来社会分工产生专门的司法执法人员。在那之后,法律才会慢慢统一、成文并产生法律机关、法律人阶级。随着文明的演进,后代人将祖先流传下来的具有法律特征的事物与崇高感结合,因为其古老而权威,法律很容易被视为某种客观的、高于人智慧的神圣之物,为了强化法律的社会功能,统治者和法律人也常常利用这种认识。国民法律从民众要求和信念、从民众基本特质发育而出,通过数百年持续而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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