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
《甘肃省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2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甘肃省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以下简称“公路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厅属有关单位、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在公路存量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及履职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2019)109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7号)等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应遵循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PPP存量项目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95号)有关要求,坚持依法合规、稳妥推进、防范风险、规范运作原则,坚持审计反馈问题导向,强化项目监督管理,压实项目公司建设、运营主体责任,减少政府方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参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投资效益。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稳妥推进项目实施。第三条对公路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
3、原则:(一)依法依规。公路PPP存量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运营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二)系统管理。公路PPP存量项目监管方式主要包括行政监管、履约管理和公众监督等。公路PPP项目监督管理应严格执行甘肃省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要求,主动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的行政监管和厅属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及事务性管理。严格履行公路PPP项目合同约定,保障项目产出和效果。
4、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授权对公路PPP存量项目履行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投资控制、养护运营等管理职责,不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相关行政监管的权利。(三)诚信履约“加强诚信建设,增强契约理念,充分体现平等合作原则,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约,夯实政府责任,增强社会资本长期投资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四)阳光运行。强化项目信息动态更新,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提升风险预警与早期防控。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工作流程、融资到位、
5、工程进展、运营绩效、财政支出责任、预算执行等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项目审批过程、实施进展、运行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第四条公路PPP存量项目主要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路存量PPP项目行政监管职责,负责制定完善公路PPP项目制度体系、操作流程及管理机制,指导省级事权公路PPP存量项目实施机构依法开展合同履约管理、绩效评价及中期评价、项目移交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指导市(州)事权公路PPP存量项目规范运行,召集工作会议研究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项目实地监督检查等。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
6、照公路建设事权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PPP存量项目运行监管职责。省交通运输厅所属的质监、养护、运营、路政、通信等单位,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工作安排,负责省级事权公路PPP项目质量安全、日常养护、收费运营、路政管理、数据监测等技术服务及事务性管理工作。并对市(州)事权公路PPP存量项目日常养护、收费运营、路政管理、数据监测进行技术及业务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路PPP存量项目的日常养护、收费运营、路政管理、数据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的行业管理和厅属单位的技术业务指导。实施机构负责公路PPP存量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等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工作。根据PP
7、P合同约定行使各项合同权利,对项目公司开展绩效管理、中期评价,对乙方项目资本金、融资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和依法使用政府各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和监督等,对项目建设标准应用、工程进度控制、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等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落实按效付费,提取履约保函,合作期满接收项目设施及权益,在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介入或接管,和项目公司经商定签订补充合同等。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承接政府出资资金,代表政府出资持股,履行股权出资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参与项目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派驻人员在项目公司任职。政府出资人代表除拥有
8、股东合法权益外,原则上不应干预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对项目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等事项进行独立签认,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可在项目实施方案和社会资本招标文件中确定,在投资协议、PPP合同、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PPP合同约定,承担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主体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责履行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工期、资金筹措、养护、治超、应急救援、运营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建设和运营管理期间所有的法定职责。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环保水保监督、施工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负责项
9、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PPP存量项目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12023)95号)明确的公路PPP存量项目。第二章项目准备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PPP项目实施方案行业审查,重点监管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核心条款、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财政可承受能力以及社会资本方投资收益水平等内容。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PPP合同草案。招标文件和PPP合同草案中各项承诺和保障等相关交易条件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第七条公路PPP项目应
10、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公司作为公路PPP项目的项目法人,是投资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的投资管理。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八条项目前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前期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
11、,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实行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追溯制,车流量进入流量稳定阶段实际流量与预测流量偏差20%以上的项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督查,公布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督查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第九条项目前期单位和项目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公路PPP项目须使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实施机构负责将公路PPP项目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完成在线平台统一管理,并督促项目公司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
12、十条实施机构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开展相关PPP咨询服务及咨询机构资信评价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引导PPP咨询机构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管理,对PPP咨询机构不履行备案程序和违反合同服务、关联回避、质量追溯、反垄断等规定,以及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决策程序规定、咨询或评估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决策实施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给予处罚。第十一条实施机构完成社会资本采购后,对于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或者自身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但联合了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社会资本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标后可以不再对设计或施工任
13、务进行招标。对于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允许其中标后依法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社会投资人若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方式承担建设任务的,则从施工图设计开始。第十二条社会投资人下属子公司若不具备公路PPP项目投资人股东身份,则不能直接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施工任务,不得违法分包和转包。合法的分包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24)2号)、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甘交建设函(2024)74号)的规定。第十三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应在10年以上,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未经采购程序,不得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项目公司和社会
14、资本方股份。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实施机构负责公路PPP存量项目资产权属的管理,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将依据PPP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进行转让、出租或质押。第十五条公路PPP存量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咨询等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在工程概算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比例列支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且在招投标时不列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预留、项目支出、确保需要、规范使
15、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合同应在投资协议和PPP合同中明确社会投资人首次注册资本和最终注册资本额度。同时,可根据项目资本金的要求,约定在项目建设期间社会投资人逐步扩大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在项目建设期间逐步实缴到位,且不得迟于公司法规定的缴足期限。第十八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应依法落实履约担保机制,包括项目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实施项目、履行义务,向实施机构提供的建设期、运营期、移交维修等保函,也包括项目从业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商或供应商为担保其合同义务履行向项目公司提供的保函。履约保函被提取任意金额后,应在30日内将履约担保金额恢复至原始金额。第十九条公路PPP存量
16、项目投资协议及PPP合同应要求社会投资人对项目运营承担相应责任,约定并促使社会投资人在运营期对项目公司提供更多支持,解决项目运营初期交通量培育阶段的运营困难。第三章项目执行第二十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签订PPP项目合同,取得施工图批复后,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在符合相关建设程序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PPP存量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及进度等进行行业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日常养护、收费运营、路政管理、数据监测等单位按职责负责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事务性管理。实施机构将上述部门的监
17、督结果纳入PPP项目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根据行业主管投资任务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制定项目投资计划,尽快开展项目融资。投资计划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融资管理,并作为政府方资本金及建设期补助拨付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三条有政府出资的公路PPP存量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协助、敦促和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做好项目融资工作。对于省市县联建的PPP存量项目,由省级政府批复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协调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政府方资本金出资责任。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得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出资
18、人代表可会同实施机构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的要求。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PPP存量项目合同(含投资协议)进行行业审查,并指导实施机构对合同条款、回报机制、退出机制、合同风险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运营维护等进行重点监管,实时监测项目运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和项目公司财务状况,强化风险预警与早期防控。第二十五条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文件和PPP合同约定,负责对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履约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重大问题按照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对于项
19、目名称、投资计划、绩效管理体系等非核心条件与批复的实施方案发生变化需要合同变更的,由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后,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签订补充合同。对于项目实施机构、合作内容、运作方式、合作期限等核心边界条件与项目招标时相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合同变更的,经交通运输厅报请原PPP合同审批部门(省政府或市(州)政府)审批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政府出资资金,并对资本金和融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申请投入公路PPP项目的国家车购税等政府资金到位后,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承接并按绩效监控及合同约定等有关要求拨付。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政府补助资金,应遵循政府方和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肃省 公路 政府 社会 资本 合作 PPP 存量 项目 监督管理 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4825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