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指导案例(第二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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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指导案例(第二批)1 .依法纠正查处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违法行为2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有贡任清偿欠薪3 .非法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责任清偿欠薪4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责任先行清偿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5 .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有货任清偿欠薪6 .依法查处分包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7 .依法打击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违法行为8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有货任清偿欠薪9 .市场主体注销后继续用工,谁该承担清偿欠薪贡任?10 .加强部门协作合力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指导案例1依法纠正查处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
2、用违法行为基本案情2022年4月,爽阳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甲公司在开发建设某项目过程中,未依法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遂立案调查处理。经查,该项目两家施工单位乙1公司和乙2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和2021年7月开始施工,截至2022年4月,分别完成工程量1.8亿元和1300万元。甲公司向乙1公司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仅拨付6箔人工费用共计626万元,向乙2公司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仅拨付4笔人工费用共计40.6万元.窕阳市人社局向甲公司卜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改正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违法行为.甲公司逾期未改正,遂先后下达r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3、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甲公司缴纳了罚款,改正了违法行为。案情分析保隔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木案中,两家施工单位乙1公司和乙2公司已分别施工24个月和10月,分别完成工程1.8亿元和1300万元,但甲公司仅分别向乙1公司、乙2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6笔和4箔人工费用
4、,金额分别为626万元和40.6万元,拨付的人工费用远远不足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甲公司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上述规定。典型意义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是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来源,如果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将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为此,人社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主动巡查、“一案双查”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雎位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人工费拨付事宜、约定不符合规定、未按时足额拨勺人工资等违法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其法律义务,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处罚,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爽阳市人社局选送)指导案例2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有责任清偿欠薪基本案情甲公
5、司开发建设/通城县某房地产项目,并将其中2号楼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刘某某,由刘某某组织人员施工至2022年11月份。2023年6月7日,王某等10名农民工向通城县人社局投诉在该项目被拖欠工资26万元,并提交被拖欠工资表、记工凭证、身份证更印件等证据材料“通城县人社局立案调查,要求发包方甲公司和承揽工程的刘某某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甲公司和刘某某均未提供。甲公司辩称已与刘某某完成结算,并全额支付了工程款:甲公司与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拖欠工资是刘某某造成的。2023年7月19日,通城县人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货令甲公司三日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甲公司于次日清偿到位.案
6、情分析保蹿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建设单位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刘某某,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货任。甲公司中辩”全额支付了工程款,与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拖欠工资是刘某某造成的”,企图推卸贡任,其申辩理由不成立。无论建设单位是否拖欠工程款,只要存在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番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情况,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堆位都有货任清偿欠薪。典型意义违法发包分包既违反了建筑怯的
7、相关规定,也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机关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贡令建设单位清偿欠薪,有利T加大建设单位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治理欠薪。违法发包与拖欠工程款是两种行为,其以不拖欠工程款为由推卸违法发包应承担的清偿费任,逻辑不通,理由不成立。(咸宁市人社局选送)指导案例3非法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责任清偿欠薪基本案情2023年1月,农民工许某等10名农民工代表向来风县人社局投诉,反映在某项目被拖欠工资206.5万元,涉及60人。经查,建设单位甲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
8、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乙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桩基工程分包给无相关建筑资质的某劳务工程队施工.来凤县人社局对乙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消偿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乙公司逾期未履行。来凤县人社局将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较长时间,为快速解决欠薪问题,来凤县人社局遂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贵令建设单位甲公司清偿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最终甲公司清偿了农民工工资206.5万元。案情分析保蹿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
9、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费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本案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乙公司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某劳务工程队,建设雎位甲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发建设项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1:述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先任清偿农民工工资。乙公司经先令清偿逾期未履行,被实施信用惩戒“为快速解决欠薪问题,在已经费令乙公司清偿的情况卜.,又责令甲公司清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否如此,
10、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案情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典型意义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为拖欠工资埋下巨大隐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有重要过错,应当承担清偿贪任。执法机关责令违规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有利丁打击违规开发建设行为,从源头上治理欠薪问题。(恩施州人社局选送)指导案例4施工总承包单位有责任先行清偿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基本案情2023年1月6日,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多名农民工投诉,反映某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武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逐一询问被欠薪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实际工作岗位、宿舍楼的具体住宿位良、同住工友姓名及工种、食堂位置、施工大楼数S
11、1.具体作业面位置、工作天数、工价等详细信息,核实被欠薪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和欠薪金额。经查,甲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劳务分包给乙公司,依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未对劳务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依法监督,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工程款结算上存在纠纷,乙公司拖欠139名农民工工资328万元。甲公司时劳务分包单位提供的用工情况和欠薪数额不予认可,认为劳务分包单位乙公司对工资支付负直接此任,应当贵令乙公司清偿欠薪。2023年I月13日,武昌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向甲公司卜达劳动保障监察费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先行清偿139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328万元。甲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2023年6月,武昌区人资局以
1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州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案情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农民工是否被拖欠工资以及拖欠多少工资,是执法办案要查清的重要内容“认克核实农民工身份的真实性,可以有效排除虚假讨薪的情况。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农民工逐一询问在工作期间的详细信息,有利于查清事实,防止虚假讨薪情况“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怯进行追偿。”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第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很、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即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
13、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本案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甲公司显然没有落实代发工资、专户制度等规定,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货令施工总承包单位甲公司清偿分包单位乙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律依据充分。甲公司先行清偿之后可依法对乙公司进行追偿。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供的用工情况和欠薪数额不认可,且认为应当货令乙公司清偿,不影响执法机关对欠薪清偿贵任主体的认定。典型意义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有货任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存在争议,不认可欠薪金额,不影响其应承担先行清偿竞任。执法机关依法货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利丁避免陷入施工企业之间的纷争,快速有效解决
14、欠薪问题.施工总承包堆位不认可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再依法进行追偿.(武汉市人社局选送)指导案例5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有责任清偿欠薪基本案情2022年12月,艾某等农民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甲公司拖欠工资。经查,甲公司具备合法经营资格,2020年从某项目业主方承揽外装修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个人孙某某、李某某,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由2人招用工人施工并支M工资。甲公司依约定向孙某某、李某某支付了工程款,但孙某某、李某某未向农民工支付工资。39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65.9万元。甲公司认为自己并不拖欠工程款,应当贡令孙某某、李某某清偿农民工工资
15、。武汉市东西湖区人社局依法向甲公司下达劳动保解监察员令改正决定书,限期支付39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65.9万元。甲公司拒不支付,法定代表人彭某逃匿。2023年3月I日,东西湖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I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案情分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指出,“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保赭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I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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