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印发《浦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浦政规〔2024〕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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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政府关于印发浦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浦政规(2024)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现将浦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9日浦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市长
2、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浦口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由浦口区人民政府设立,分“组织”和“个人”两类,授予我区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知名度与突出影响力且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为提高行业、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并设立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第三条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区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区长质量奖获
3、奖个人不超过2个,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者空缺。第五条鼓励我区新兴重点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在一线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人员积极申报区长质量奖。第六条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采用浦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等,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南京市市长质量奖。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区长质量奖由浦口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质发委)组织评定,其日常工作由浦口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发委办)承担。第八条区质发委主任由区长担任
4、,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第九条区质发委在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审定区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名单。第十条区质发委办在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组建独立的评审组,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三)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
5、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四)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公示评审结果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五)调查、评价申报组织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社会责任和获奖个人情况等。(六)向区质发委报告区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第十一条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及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及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获奖资格。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浦口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6、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者证照。(二)通过实施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实现标准化生产、经营和服务。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形成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总结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积极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四)对有行
7、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者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者注册。(五)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者服务合格。(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相关行业规定认定)及重大质量投诉,无行政处罚记录及失信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进行信用修复的除外)。第十三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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