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34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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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技赋能、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全链条治理新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
2、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依法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设置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需1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问题开展调查处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价格执法。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
3、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新建建筑、既有住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政策,对规范充电设施的电费标准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行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负责地铁站、车站、公共自行车站点、城市道
4、路等公共场所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负责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信用承诺复核并向社会公布。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经营者以及停放充电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相关行政执法,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指导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
5、务招标选聘方案O混(居)民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规范纳入村规民约,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直,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教育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鼓励群众参与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环节社会监督,举报投诉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线索。对提供违法线索经查实的
6、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及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及充电器等,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及充电器;(三)回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赋码销售、登记制度,通过赋码溯源平台,实现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对蓄电池实施定期检测,按照国家规定对达到安全使用年限
7、的蓄电池进行报废处理。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第九条地铁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单位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昭断定同步安付使用。“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有条件的已建成住宅小区及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结合实际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做好衔接工作。因受客观条件
8、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统一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住宅小区、单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以及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指导、动员业主和所有权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在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使用集中充电设施给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缓解住宅小区充电压力。推动在有条件的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场所设置临时集中充电点。第十条设
9、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利用民用建筑架空层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二)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三)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提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主体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规定,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推进外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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