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淮区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4〕3号).docx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淮区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4〕3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淮区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4〕3号).docx(1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淮区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4)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秦淮区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2024年5月14日秦淮区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企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
2、不含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科创集团,以下简称出租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完成事业任务、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批准将本单位房产、土地及其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及构筑物等)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第四条全区国有房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方式,通过秦淮区公共资源租赁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五条成立区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区国资办的区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国资办、财政局、政府办、发改委、投促局、信访局、民政局、教育局、卫
3、健委、文旅局。第六条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会议由区国资办牵头组织,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研究审议全区国有房产续租、定向出租、超长租期等特殊事项的出租方案,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第七条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共同做好国有房产出租的管理工作。(一)区国资办代表区政府行使对各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牵头管理的职能;负责制定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明确出租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负责区公共资源租赁软件管理及租赁平台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开展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专项检查。(二)区财政局负责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在用房产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房产使用效益
4、,加强对退出出租房产的审核,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租金收益管理考核办法,制定租金收益分配方案。对建筑面积超过(含)300平方米的房产或面积超过(含)300平方米的土地提出税收坪效意见。(三)区政府办负责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筹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与国企集团相互使用房产、国有房产退出经营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区财政局加强监督检查,提升国有房产使用效益。(四)区发改委负责出租房产底价认定工作,对建筑面积超过(含)3(X)平方米的房产或面积超过(含)30()平方米的土地提出产业方向意见。(五)区投促局负责对建筑面积超过(含)30()平方米的房产或面积超过(含)300平方米的土地提出经营业态意见。(
5、六)区信访局负责对涉及促进社会稳定的出租项目进行认定,对可能涉及的信访风险进行评估建议。(七)区民政局负责对涉及民政领域的民生保障出租项目进行认定。(八)区教育局负责对涉及教育的出租项目进行认定。(九)区卫健委负责对涉及卫生健康服务的出租项目进行认定。(+)区文旅局负责对涉及文化体育的出租项目进行认定。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八条全区国有房产出租,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审批程序,原则上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房产出租应制定出租方案,明确拟出租房产的出租范围、招租方式、租金租期、信息发布等内容,方案应对房产出租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第九条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
6、重新进行招租。对无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符合业态要求、经营信誉良好、无违反合同条款、遵纪守法的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可向出租方提出续租申请,由出租方拟定续租方案,经区发改委认定续租底价,报联席会审议后,可不通过租赁平台,直接与续租申请人续签租房协议,并携续租材料至租赁平台办理相关流程,报区国资办备案。第十条合同租期一般办公不超过3年,生产经营不超过5年,商业经营不超过10年,园区运营不超过15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0年。合同租期5年及以下,免租期不超过3个月;合同租期5年以上的,免租期不超过6个月。合同租期超过五年的应报联席会审议。第十一条因用于养老、托幼、农贸市场、文化体育、社区卫生服务等
7、公益事业、民生、维稳等特殊事项的房产,拟不通过租赁平台而直接采取定向出租的,由出租方拟定出租方案,报联席会初审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一)用于公益事业、民生、维稳等:需提供街道、信访局、民政局、教育局、卫健委、文旅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资料,意向承租方资质证明以及双方意向承租协议等;(二)其他特殊事项:需由出租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第十二条本着遵循支持我区经济发展的原则,对于产业开发园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和楼宇等涉及招商引资的,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出租方拟定出租方案,报联席会初审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一)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科技实力或产业竞争力,发展前
8、景态势良好,对我区经济贡献较强,具有一定的“强链、补链、延链能力以及推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上具有重大影响力、带动力的优质实体企业;(二)国内外一流品牌或业内排名前列,具有较强的消费引流带动能力,能够对房产整体经营效益和价值提升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的企业和商家。第四章出租管理第十三条全区国有房产租赁原则上应全部纳入租赁平台,规范操作。有例外情形的,从其规定。租赁流程中的招租底价、挂牌信息、承租人资格确认、中标人公示、合同的签订等统一在租赁平台中运行、备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第十四条底价认定。拟出租的国有房产应于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由出租方在租赁平台创建新的租赁流程,由区发改委认定租赁底价、有效期限。
9、用于养老、托幼、农贸市场、文化体育、社区卫生服务等公益事业、民生、维稳等特殊事项的房产底价认定,由出租方提出特殊需求申请,经区发改委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参考价评估,拟定出租方案,报联席会审议。政府对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人防工事、停车位、公建配套等特殊资产出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考特殊事项房产的估价方式,由出租方提出特殊需求申请,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参考价评估,拟定出租方案,报联席会审议。第十五条资料提交。出租方收到区发改委价格认定结果后到租赁平台递交相关招租材料。出租方应认真研究确定公共资源出租信息表和投标报名要件告知书中的相关信息,写明对承租人的各项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秦淮区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南京市 秦淮 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国有 房产 出租 管理办法 通知 秦政规 2024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4858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