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规发〔2024〕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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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丹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规发2024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练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丹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4月17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丹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30日丹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
2、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市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第三条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
3、,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成立以市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市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经发、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税务、行政审批、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教育、科技、民政、文体广旅、卫生健康等
4、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第二章工程范围和实施单位第五条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市本级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单纯信息化改造工程可不实行集中建设。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在省、镇江市确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具体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5、、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第六条实施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事项不以营利为目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集中建设工作需要,组织经发、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实施单位确定规则和具体管理办法。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指导、督促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三)定期汇总上报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
6、检查;(四)整理上报需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五)其他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第八条各相关部门职责:(一)经发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负责将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信息一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予以执行;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宜;按规定开展项目督查等工作;(二)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审核、对设计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建设资金拨付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并对其他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四)审计
7、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相关土地、规划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事项;(六)税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税费管理事项;(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工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工作,会同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发部门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二)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三)按
8、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方案设计,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四)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确认;负责做好配套资金的筹措工作。(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第十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三)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
9、进建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四)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具体办理工程结算等工作事项;(五)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使用单位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与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六)在我市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履行批复手续,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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