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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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积极有效开展“救急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笫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我县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2、笫二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笫三条临时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统筹做好全县临时救助工作,卫体、教育、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第四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救急难的原则;(二)应救尽救的原则;(三)公开公正的原则;(四)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
3、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笫六条临时救助对象的分类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人员。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户以及防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第三类: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
4、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吉县户籍人口。第四类:困难发生在吉县辖区内的其他流动人口。笫七条临时救助的类型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一)急难型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二)支出型救助: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第八条临时救助的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实施救助。(一)以家庭为单位的救助1、急难型救助(I)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无责任方赔偿的,按以下标
5、准予以救助: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5000元。第四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无责任方赔偿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第一、第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家庭人数乘以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6倍的生活困难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第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家庭人数乘以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的生活困难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oo元。第四类救助对象,给子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2、支出型救助支出型救助只适用于本办法中第一、二、三类家庭。(1)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
6、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第一类救助家庭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剩余部分全额予以救助。第二类救助家庭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在500010000元(含)的,按照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2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救助;100OI-20000元(含)的,按照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救助;20000元以上的,按照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4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第三类救助家庭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在10000元
7、20000元(含)的,按照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2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救助;2000130000元(含)的,按照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的,按照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4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专、本科学生(不含研究生、军校生、免费生)就读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按照每名学生每年2000元救助;接受学前教育(不含私立幼儿园)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按照每个幼儿每年500元救助;其他原因的,敕助标准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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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县 临时 救助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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