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docx
《吉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吉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8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笫四条本细则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的人员。本细则所称户,是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笫五条本细则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第六条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笫七条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县政府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
3、服务。第二章规划要求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领)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将农村自建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笫九条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笫十条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地质灾害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电力设施
4、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选址建房。第十一条农村自建房应根据山西省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技术指南(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消防、抗震等防灾设计。笫十二条严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等规定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第十三条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笫十四条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o房屋正负零与卷道高差不超过0.5米,建筑总限高8米,层数不超2层。台阶、挑檐、阳台、围墙等附属不得超出用地范围。
5、乡村建筑风貌应以体现乡土、自然为主要原则,鼓励在植入现代化功能与设施的基础上营造乡土空间。采用坡屋顶、平顶房等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风格,不同区域的村庄在建设色彩选择上应与区域特色为基准,与周边乡村相协调,具体色彩、风格由村民集体讨论确定。农村自建房朝向应考虑日照、主导风向和所在地的地形等因素,宜坐北朝甫或略偏东、偏西,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夏季通风。主房的朝向和日照间距应符合山西省村镇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要求。第三章申请、审批及审查验收第十五条对新申请宅基地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县 农村 建房 规划 管理 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487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