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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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全县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在全县范围内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二、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
2、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林地、湿地、草地、耕地等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一)在吉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划分以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为准);2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等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4 .在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在黑土地和自然湿地、林地、草地等重点保护区域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5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二)
3、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情形的不适用本实施方案。(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处理。三、工作原则(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和诉讼等合理费用。(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三)明确赔偿权利人。
4、县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管辖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配合市政府开展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县政府指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吉县分局代为行使县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职责,负责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县内相关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四任务分工(一)开展生态环境本底调查。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和土壤污染详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林业部门负责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地变更调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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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县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制度改革 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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