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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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四川省广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探讨院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举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二、编制目的和意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随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
2、迫切要求制定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对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运用和平安、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实现社会保险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须要。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不仅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制度,而且对参保人权益、基金管理和监督、经办管理服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与其相配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制定并出台一系列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则是顺应并落实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要求,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行为,确保各项医
3、疗保险政策精确执行。二是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运用和平安的须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可以有效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的收费、诊疗、配药及就医等行为;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个人起到惩戒作用并促进整改;刚好发觉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交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刚好完善政策,堵塞漏洞。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稽核结果利用等要求,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运用和平安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三是维护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的须要。随着“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逐步实现,制度缺失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但是,作为基本
4、医疗保险供应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收费、过度医疗等现象仍屡禁不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个人实行欺诈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屡屡发生,干脆或间接地加重参保人的经济负担,侵害了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新的形势既提出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新要求,又推动了稽核工作标准化的进程。本标准的制定实施,必将有助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行为的规范,加大稽核力度,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三、编制原则本标准的起草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一)系统性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是一项困难的系统工程,比较社会保险的其他稽核行为,它还涉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供应服务及参保人就医行为,
5、相关因素多且状况困难,必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实际状况,结合医疗(医药)服务的特点,对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工作提出系统性要求。(二)规范性原则标准起草工作应当严格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的要求进行编写。同时,依据规范稽核运作的基本要求,重点对稽核工作的主要程序与要求进行规范,以实现稽核工作必要的规范统一。(三)攻于用性原则鉴于目前各地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工作的客观条件、现实基础有所不同,在编制过程中既要体现各地医疗保险稽核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工作的共性要求,增加协调性;又要考虑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稽核机构的客观差异,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四)前
6、瞻性原则在兼顾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工作现实状况的同时,充分考虑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工作的发展趋势,体现标准的创新性和前瞻性,突出反映在稽核中对信息系统的充分利用。同时,引入了各地在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工作中具有借鉴意义的胜利阅历和创新举措。四、编制过程2014年4月25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标准制定工作组在山东济南正式成立。为确保按时完成标准征求着法稿的起草工作,当日工作组牵头单位组织编写成员重点探讨了标准制定的工作思路、编写安排和职责分工,确定了详细实施方案。标准制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在广泛吸纳各地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做法的基础上,充分借鉴GB/T27768-2011社会保险
7、服务总则等国家标准的编写阅历,实行统一起草、分层探讨和集中修改的工作方式开展标准制定工作。为确保标准质量,在标准编写过程中,工作组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委员会秘书处领导全程予以指导,与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探讨院签订合作协议,为标准编写供应技术支持。同时,工作组严格遵循编制原则,注意加强成员单位间的沟通沟通,注意与整个社会保险标准体系保持协调一样。本标准的编制包括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4年5月至6月,完成资料收集和探讨一稿起草工作。5月初至5月20日,依据实施方案,成员单位分头收集基础文献资料,由牵头单位统一汇总,并发送各编写成员供学习、参考和借鉴。
8、收集的资料包括:一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成员单位所在省市出台的社会保险稽核方法、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方法及其规程、其他部分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二是卫生、物价、药监、公安、审计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条例、方法、准则、规范等文件资料;三是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以及其他工作组草拟的部分标准探讨稿。5月21日至6月20日,牵头单位在与其他成员单位沟通沟通的基础上完成标准草稿的起草工作。6月22日,牵头单位听取了相关专家的看法,将标准草稿进行修改,形成了工作组探讨一稿。其次阶段:2014年7月至11月,工作组组织了四次小组探讨,各成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按要求组织了内部探讨。7月9日,工作组在天津召开第一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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