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应急规〔2024〕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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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应急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锡应急规(2024)1号)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无锡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市各重点监管企业:无锡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无锡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4月28日无锡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三级标准化”)建设,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
2、21)83号)和江苏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苏应急规(202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业可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第四条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标准,原则上按照应急管理
3、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我市实际,细化和补充定级标准的有关内容;应急管理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没有定级标准的,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三级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其他没有定级标准的行业,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开展标准化建设。第五条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现场评审与定级工作经费由市应急管理局予以保障。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为三级标准化的定级部门和定级组织单位,承担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材料的受理、公示、公告;组建三级标准化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负责企业三级标准化评审员的培训、发证;负
4、责相关政策、工作规范的制定;公开标准化工作举报电话,负责受理社会、企业和个人对标准化建设方面的建议、投诉、举报;根据年度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经费预算,确定本年度评定企业数量及相关要求。第七条市应急管理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作为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评审单位对申请定级的企业进行三级标准化现场评审;也可自行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定级企业进行三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第八条三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第九条自评。企业应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员工代表参加的自评工作组,对照
5、标准化相应定级标准,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建立并保持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第十条申请。(一)企业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由主要负责人对其符合性、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1 .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2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4 .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
6、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5 .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6 .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安全风险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报告安全风险,无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的,或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的,可按上述条件再次申请定级。(二)申请时,企业应向定级组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申请表(附件2);2 .自评报告(含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自评不符合项汇总表、不符合项整改情况);3 .主要
7、负责人对申请条件做出的符合性、真实性承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4 .营业执照复印件;5 .企业平面布置图复印件;6 .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所有场所、建构筑物照片(带日期、坐标、建构筑物名称的水印照片)。(三)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企业的申请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推荐意见。对合规、符合申请条件的,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其中,中央和省属驻锡企事业单位、市属重点企业(集团)直接由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意见。(四)定级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年度定级工作经费情况,研究确定拟开展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定级组织单位制定评审计划,并向评审单位下达评审通知,提出现场评审时间、进度等要
8、求。第十一条评审。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当根据评审企业数量和现场评审时间、进度等要求,组建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应不少于3名评审人员,评审人员要按照专业背景相近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规模、生产工艺、从业人员数量和危险程度等因素确定。涉及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爆粉尘等高危领域的,评审人员需至少1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背景;遇到有特殊专业或特殊风险领域的,报定级组织单位,由定级组织单位外聘I名专家。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前将现场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评审日期、评审方案及需企业配合的相关要求等),书面告知待评审企业和定级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应当按照评审程序开展工作,现场评审组自收到评
9、审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并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报经评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4)。评审程序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原则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定级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合格企业由评审单位书面告知定级组织单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现场评审组在评审中,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
10、即报告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的,应按上述的现场评审程序等要求进行,其评审报告直接报定级组织单位。发现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承诺或申请材料不实的,现场评审及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并书面告知企业,自告知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第十二条公示。经征求定级部门相关处室(局)意见,确定拟定级公示企业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核实。第十三条公告。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管理局网
11、站上公告,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相应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以公告的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书面告知企业未通过定级理由。第十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再次定级。第十五条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以直接定级。(一)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每年开展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二)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三)未造成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四)主
12、要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直接定级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定级组织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定级部门组织对申请直接定级的企业条件符合性进行现场抽查,抽杳不符合原等级的,撤销其申请;对符合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公告。企业不符合直接定级条件或者未在有效期内提交直接定级申请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定级。第十六条撤销。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经信访举报核实确认,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经研究确认后,
13、撤销其三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相应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二)1年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六)提供虚假材料,承诺不实,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七)行政许可证照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八)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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