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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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翼城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县粮油的应急供应,发挥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临汾市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翼城县根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是指粮权属县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成品粮和食用油,包括包装的面粉、大米、食用油。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应急成品粮
2、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负责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具体性事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具体承办。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相关工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翼城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信贷资金需要,实施信贷监管。第四条翼城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承担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
3、管理任务,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运营管理,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第二章计划第五条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按照省、市下达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或者动态调整要求,提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根据县政府批准实施的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报备县发改局、财政局备案。第七条翼城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从信誉、仓容条件、加工能力、交通运输等方面综合评定择优选择委托承储企业,并与委托承储企业签订翼城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委托储备协议,明确委托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及双方权利义务。第三章储存第八条县
4、级应急成品棉油储备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委托承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在我县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范围的法人企业;(二)主营业务以粮油加工、仓储物流为主;(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具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及通风条件良好的仓房,以及与成品粮油储存功能,进、出库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五)具备相应的统计、财会及仓储技术人员;(六)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七)其他相关条件等。第九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按照一规定两守则”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
5、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悬挂专用标识牌,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十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号一经落实,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号内应急成品粮油垛位可以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号的,应报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经县发改局同意后批准。第十一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存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具备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的条件。不准使用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储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空仓或器具进行处理,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第十二条委托的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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