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的终极形态“元宇宙”视域下刑事法治思维的逻辑转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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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虚拟的终极形态“元宇宙”视域下刑事法治思维的逻辑转换要目一、问题的提出二、以“风险”为核心的元宇宙刑事法治危机三、元宇宙对当前刑事司法实践的冲击和转换四、元宇宙对当前刑事立法模式的冲击和转换五、结语内容摘SABSTRAC“元宇宙是一个技术概念而非物理概念,代表着一种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形态,是基于当前网络技术、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而形成的终极产品。虚拟化是“元宇宙”的形式特征,而技术性是“元宇宙”的核心本质。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法,是基于现实社会和司法实践而设定的规范性制度文件。当前“元宇宙仅仅处在概念创制阶段,其真正实现还远未到来,此时谈及“元宇宙”世界里的具体刑
2、事法秩序构建还为时尚早;但可以预见的是,以“元宇宙”为最终目标的技术发展轨迹,今后必然会给刑事法领域带元宇风险袒 逻辑某来冲击:刑事法律体系危机、刑法保护客体变化、执行标的不确定等。具备现实可行性的方案是以“技术”这一核心要素为抓手,本着风险预防的基本理念,厘清平台治理、技术规范和经济模式的“三位一体“化法治思路,从数据、信息、算法等基础性技术元素为规制对象,增强立法活性,形成健全的立法反馈机制,推动刑事立法积极化、预防化、活性化、常态化方向发展,以及时应对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防范、消解技术发展所产生的刑事危机和社会风险。关键词KEYWORD一、问题的提出2021年10月,马克扎克伯格
3、发出了一封创始人来信,正式宣布FaCeboOk更名为Meta,并预言T人类社会的下一个新世界元宇宙(metaverse)中娱乐、社交、消费、工作等诸多场景,这预示着一个崭新的时代已经悄然生根。“元宇宙”可以说是当前最前沿的一个科技命题,而现今的绝大多数人只知其名而未达其意,对于什么是“元宇宙元宇宙的核心元素是什么、元宇宙具体发展到什么阶段了等问题茫然无措,甚至有人因其含有“宇宙”二字而将“元宇宙误解为一个物理学名词,未免贻笑无穷。科技的前沿动向带动了学术理论的超前研究,以至于在“元宇宙”这一概念刚刚普及,而真实的技术手段还有影没影的时候,就早已有若干篇关于“元宇宙”治理的各领域学术文章发表问世
4、,如有学者从宏观上提出要构建“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双相结合的多元共治规则,其中内在控制规则占主导,而外在控制规则包含元宇宙内部视阈、元宇宙与现实世界的比对交互以及元宇宙间的互联互通三个层次;有学者从法治原则的角度提出“法治、共治和自治的三个基本治理逻辑,随着网络、智能技术的发展,人类逐渐进入一个以科技为主导的“智能时代”,在数据保护、算法规制和平台治理方面应当对元宇宙加以必要的法律规制;有学者从商业经济的视角,认为元宇宙将创造出一种新的经济运行模式,集技术之大成,人-机关系以及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将重新构建;有学者则从技术与文明的关系入手,探讨了元宇宙技术对将来人类文明、生活方式和产业模式等方
5、面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炼出了元宇宙的文明性和交融性两大特征。学术理论界对“元宇宙”的前瞻性研究可谓早已汗牛充栋,理论层面的学术热情似乎已远远超越了技术发展的实践现实。当然,这有利亦有弊。理论是实践的指导,提前有了理论上的研究,可以更好地指导今后实践的具体发展。尽管当前的社会生活、经济产业乃至政治军事仍然以线下实体为主,但不可否认的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在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线上虚拟化正逐渐成为一种趋势,网络购物、线上银行、数字货币以及虚拟人工智能技术等等,而元宇宙可以认为是网络虚拟化的终极形态。网络信息技术的出现历来被视为第三次工业革命,或称科技革命,与前两次工业革命相比,网络
6、信息技术革命之后所带来的技术换代、产业升级,通常呈现出理论走在实践前面的现象,这充分说明今后的技术发展已经远远不同于过去“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样态,必然要以知识理论、学术研究为先行向导,进而带动技术有序、高效升级。然而,理论的超前研究固然可以促进思维、利于探索,但需要设定一个必要的限度、指明大致的方向,有序、顺次、逐步进行推进;若一味进行发散式思维层次的探讨而无法有效把握外延,有时会适得其反,降低科研效率、甚至扰乱干扰正常的发展方向。理论的基底十分重要,是进一步搭建知识大厦、推动科技升级的第一个台阶。当前,“元宇宙”更侧重于一个概念性的构建,就社会现实而言,想要真正实现“元宇宙”的世界形态,还有
7、很长一段距离要走,人文社科固然不仅应当面向当下,也需前瞻未来。然而,这种理论上的前瞻性需要适度,人文社科的研究重心应当放在当前以及可以看到且即将到来的社会现实。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问和学科,探讨如何构建一个领域甚至未知世界的法秩序,很难建立在纯粹的预测之上,至少应当有或多或少的现实材料作为支撑;其中,尤其是刑法,作为法治保障体系的最后法,谦抑性是其与生俱来的品质,面对当前尚处于概念化阶段的“元宇宙”,在现实基础材料不足的情形下,研究如何用刑法规制虚拟人、纯虚拟经济、完全虚拟化的犯罪形态等尚属过早。网络虚拟的终极形态“元宇宙”视域下,刑法的介入应当首先以思维转化作为基点。风险社会的一个突
8、出特点就是高度不确定性,元宇宙将来所要带来的新的世界面貌中蕴含的刑事风险,实际上是社会风险的一部分,元宇宙领域的刑法研究可以视为风险刑法的一个子命题,积极预防的思维必然属于第一要义。然而,一种技术将来所可能带来的社会变革、时代演进,在当前看来仅仅是未然而非已然,更不是应然,即便假定未来的人类社会必将走向“元宇宙的高级虚拟形态,也应当是以技术本身为向导和前提。因此,元宇宙的刑事法研究也应当以“技术”为限度和标尺,防止因理论的过度前瞻而失去实践价值。同时,以网络虚拟为趋势的元宇宙形态,所带来的不仅是将然的刑事风险,更动摇着当前的刑事立法模式,立法上的活性化应当随之提高。二、以“风险”为核心的元宇宙
9、刑事法治危机何为“元宇宙”,“元宇宙”的基本特征是什么,以及元宇宙技术在当前究竟处于什么阶段、发展到什么程度,这是研究“元宇宙”形态下刑事法治课题所必须明确的前提性事项。当前,已经有很多关于“元宇宙”视阈刑事法治方面的学术文章,但其中在论述的时候往往言辞模糊,“可能”“大致”“或许”等词汇充斥其间,这与法律尤其是刑法学研究所应当贯彻的严谨性、确定性尺度产生偏离。究其原因,根本上是对关涉“元宇宙”的基本概念性问题没有搞清,导致进一步的研究上缺乏清晰的基点,从而出现论证、阐述上的飘忽游离之感。实际上,人们对“元宇宙”的理解出现泛化的趋势,似乎稍微带点“虚拟”性质的事物都成为了“元宇宙”的概念范畴,
10、实则不然。追本溯源,“元宇宙”最早出现在美国科幻文学家尼尔斯蒂芬森的作品雪崩中,描述了一个和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数字世界虽不能断言当前正火热流行的“元宇宙”概念直接取自该小说,但毫无疑问,从基本特征和内涵上来看,二者的契合度很高。“元宇宙是以数据和算力为依托,融合显示技术、区块链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于一体的,拥有独立社交环境、全真体感和独立经济体系的相对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元宇宙是“全球资本角力的新一代沉浸式互联网,将物理世界映射到数字空间之中,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的行为模式与存在形态”元宇宙”是网络技术的升级产品,但却又超出原有技术的框架范围,是“虚拟网络与现实高度融合的社会新形态,。元宇
11、宙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互联互通、自由平等、开源开放的现实与虚拟融合的世界”,“从互联网进化而来的一个实时在线的世界,是由线上、线下很多个平台打通所组成的一种新的经济、社会和文明系统另外根据清华大学新媒体研究中心20202021年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元宇宙被认为是“移动互联网的下一个形态”,为实现全球数据大爆发提供了可能。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元宇宙”的几个基本特征:(1)高度的虚拟性。尽管当前学术界或社会公众对“元宇宙”的理解差异较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五花八门的概念论述中,有一个共识几乎各方均予认可,那就是“元宇宙”的虚拟性。元宇宙技术的“虚拟性”手段是其灵魂所在,也是根本性的底层逻辑;
12、甚至可以说,元宇宙技术是虚拟技术的终极形态。(2)与现实的对应性。元宇宙的核心特征是在个体物质生活之外,创造独立的精神生活场域。如所周知,基于网络信息技术所产生的“网络空间”也具有虚拟性的特征,或者说,网络技术也是虚拟技术的一种表现形式,或称之为“网络虚拟然而,元宇宙”技术的虚拟性与之有所出入,一方面,从适用范围上看,元宇宙旨在实现与现实世界的虚拟对应,而网络技术则致力于构建纯粹的虚拟空间,至于是不是与现实世界相对应,并不在考量范围之中;另一方面,从虚拟等级上来看,尽管网络技术致力于构建纯粹的虚拟空间,但虚拟层次、感官上的真实性程度并不发达,而元宇宙致力于构建与现实世界相对应的虚拟维度时,不仅
13、强调数位上的对应,还强调真实性的对应,包括各种感官和真实体验,这种虚拟所带来的真实性、现实感远非网络技术及网络空间能比;申言之,“元宇宙”是网络虚拟的终极形态。(3)各类技术的综合应用。“元宇宙”的高度虚拟性特征决定了其实现难度之大,不是当前一项、两项技术所能独力支撑完成的,需要在包括网络信息、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3D环境引擎等各类新型科技手段的综合协调、配合应用下才能循序渐进、逐步实现。(4)人类社会的虚拟化。“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和数字化。元宇宙的目标旨在通过技术性手
14、段实现对人类社会的虚拟化,这是以往任何技术都不具有的宏观能力和理想蓝图,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今后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大趋势。“元宇宙要实现从真实世界到虚拟对应世界的完全转化,所带来的不可控的、难以预测的现实危机之大、之广是不言而喻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就在其著作风险社会:新的现代性之路中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和理论,指出“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理论以反思近代以来的工业化为根据,提出当今时代正在脱离工业革命以来所早就的结构体系,一种超越古典工业模式的现代性结构正在形成。然而,这种新的现代化模式
15、在改变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工作方式的同时,也以超乎想象的程度加大了人类社会原有的各种“风险”,以及产生了新的“风险”,弥漫在世界各角落的“风险”正以多元化趋势迅速扩散。“风险社会”理论的建构视角宏大,立足点较高,大方向上的指导意义突出,但要落实到具体的应用价值上,需要予以进一步细化。因此,就刑法领域而言,“风险刑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背景所提出,并逐渐成为一个学界正广泛研究的热门话题。“元宇宙”作为一种当前最前沿的技术方向,需要综合各类新型技术配合实现,无疑正代表了推动今后现代性结构变化的科技巅峰。这种科技的前沿形态正带来以往从未出现过的刑事风险和危机。第一,全新世界中刑事法律体系如何构建。
16、须知,我们所探讨的“元宇宙”概念及其真正实现后的世界是一个虚拟程度极高(完全虚拟)、且与我们目前所处的现实世界有着完全不同规则、组织模式的线上空间。首先,“元宇宙”空间基于数据存储技术将构成虚拟空间的所有数据加以保存,这种保存在不被刻意删除、清理的前提下可以是永久性的。其次,“元宇宙”以虚拟空间构建为基本目标,所依靠的基底性技术依然是信息技术及其今后可能甚至必然出现的发展升级版,信息传输、数据共享仍然是“元宇宙领域中必不可少的运行状态。再次,“元宇宙”发展趋势是当前仍无法全景式预见和构想的,尽管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甚至实务人员已经对“元宇宙”进行了多维度的假设,但就现实发展程度而言,技术本身尚处
17、于萌芽阶段,生产程度的局限性束缚了理论的延伸视野。最后,“元宇宙”所带来的刑事风险是全方位、无序性的。古典功利主义的观点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在一个未知的虚拟世界中,如何以我们当前所亲身所在的、日常生活中的现实视阈为参考进行刑事法律体系的整体性构建,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并应对其中蕴含的潜在刑事风险和危机。以数据为存续基础的“元宇宙”极有可能造成犯罪行为危害性的持久延长,同时以互联互通为基本特点的网络特性也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横向扩展。这种影响不同于我们当前的现实社会,如盗
18、窃行为发生后,公安机关通过抓获犯罪嫌疑人即可退赃退款,将行为人所窃取的财务返还被害人,即便是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在得到解救后即可充分恢复其原有的自由状态。然而,元宇宙不是人类改造社会的终结,元宇宙是人类社会的加强版、叠加版、升级版。对于“元宇宙”而言,虚拟空间的延展性、交互性造成了原本社会运行、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异化,其不可控性、难以预测性是“元宇宙”刑事风险性的最终原因。第二,完全虚拟条件下刑法保护客体变化。法益保护论是当前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可的刑法目的论,认为刑法作为处罚最严厉的法律类型,只能基于最后法的保障地位,以是否存在法益侵害的客观事实或现实危险性为依据,决定是否适用刑法,从而确保刑法保
19、护的必要性,防止滥用刑罚。因此,我们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刑法以法益为保护客体确定了各类罪名,如侵犯财产法益的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名,以保护人身法益为客体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等罪名,以及以保护公共秩序利益为客体的寻衅滋事、生产假药、走私等罪名。刑法之所以需要保护这些法益,是因为这些法益客体具有可折损性,比如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被伤害了也会造成人身体的痛苦并减损人的健康,财产的有限性也决定了其可折损性;而与之相反,刑法之所以不惩罚“盗窃”空气、阳光、海水的行为,根本原因就是由于空气、阳光、海水这些事物在一定程度上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刑法之所以不惩罚截取对方一根头发丝的
20、行为,就是因为截取头发丝对人的伤害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对人的健康减损不了多少、甚至根本没有折损。与现实生活中资源的有限性、生命和健康的不可再生性相比,“元宇宙”旨在构架一个完全虚拟的世界,尽管该虚拟世界的构建预设要与现实世界进行对应。但与现实中自然人生命、健康的原生性、不可重复性相比,信息、数据在这一方面则显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因为数据、信息是可重复的,理论上甚至可以是无限的,即便是被人工删除、清理掉痕迹,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也是可以完全恢复、复原的。因此,倘若“元宇宙拟合成的虚拟人、数据人遭到了破坏,仍然可以通过信息、数据技术进行恢复和还原,这不同于现实中人死了就不可再生的情形。此时,再将破坏虚拟
21、人的行为看作是犯罪甚至是最为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则显得很不合时宜。尽管“元宇宙尚处于概念构建阶段,真正实现后的样子目前难以逆睹,但其所带来的法益保护客体的变化肯定远比目前可以想象到的多。第三,“元宇宙”视阈下执行标的具有不确定性。刑事执行是刑事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从最初的“杀人偿命”,到后来财产刑的出现,从种类对等、伤害对等到后来的补偿性机制构建,弥补利益缺损成为刑事法律执行方式的基本内容之一。当然,刑法的这种补偿机制不同于民法、行政法贯彻得彻底,对于刑事法治而言,利益补偿仅仅处于补充性的二次元地位,刑罚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惩戒和教育,且这种补偿侧重于对被害人的补偿,社会需要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施以
22、刑事处罚来提高警示。因此,我们当前的刑罚体系包括财产性、自由刑以及生命刑,如果说财产刑侧重于补偿或曰补偿和惩戒相结合的话,那么自由刑和死刑则很明显属于惩罚、教育的范畴。然而,所有的刑罚种类和措施之所以存在,并能切实起到惩戒、教育、补偿的作用,都缘起于现实世界中资源、生命、健康等法益标的的有限性、稀缺性。“元宇宙”可以看作是一种经验的集成、通过技术而形成的镜像虚拟,在“元宇宙”世界里,固然模仿了现实的人和物的存在及对应关系,但由于依存条件的差异而导致了基本性质的变迁。如果一个人可以死而复生,一个社会的财产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或者虚拟空间中意识的存在不需要依附于具体的形态,那么无论是财产刑、生命刑,
23、还是自由刑,都将失去既存的意义。今后“元宇宙”的到来,便会产生这些新情况。同时,现代刑罚的执行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如自由刑的执行需要现实存在的场所或空间,即监狱或看守所;而在“元宇宙”时代,完全虚拟的条件下不存在对实体空间的必要依存性,传统的刑事执行方式势必会发生根本性变革。三、云宇宙对当前形势司法实践的冲击和转换在这种全新的数据、信息世界中,如何构建刑事法律体系,所遵循的是与我们目前所在的现实社会截然不同的思路和规则。我们现在所适用的刑事法律体系,是基于长年社会、司法实践所产生、归纳出的最适于当前社会的制度规范;申言之,我们目前的刑法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生活实践化的结果。从原始社会时期大禹斩
24、杀集会迟到的“防风氏”,至心国家”这一历史范畴的滥觞伊始;从奴隶、封建社会以维护奴隶主、地主等贵族利益为核心的阶级刑法,到我们民主社会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的现代刑法,每一个法律文本,甚至每一条款,都是以现实生活中所重复出现的实际问题为依据。然而,面对一个全新的、尚未来到的、运行规则不同于当前社会的虚拟世界,如何构建具体的刑事法律框架,似乎()是一个不着边际的问题。元宇宙视阈下的刑事法治应重在“预防”古语有云:“防患于未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科技的发展与社会多元化,使得立法者不得不将刑法的阵线不断前移。面对一个新的领域、新的世界构成形式,刑法作为人民权益的保障法,当然需要对之做出应有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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