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涉疆法案项下《进口商操作指引》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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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涉疆法案项下进口商操作指引解目录一、CBP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措施二、进口商提出例外情形或不属于UFLPA管辖申请的证据材料三、对高风险特定商品的特殊要求四、对中国企业的启示2022年6月13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ustomsandBorderProtections,以下简称CBP)发布针对6月21日起生效的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UyghUrForcedLaborPreventionAct,以下简称UFLPA)的操作指引(OperationalGuidanceforImporters,以下简称进口商操作指引)。作为具化和补充UFLPA的配套执行方案之一,进口商操作指引详述了CBP在UF
2、LPA项下的执法过程,对进口商尽职调查、供应链追溯和管理提供合规指引,指导进口商向CBP提供证明其属于“可反驳推定原则”的例外以及非属于UFLPA管辖范围的证据类型。本文结合美国涉疆法案解析进口商操作指引,为中国出口企业提出建议。一、CBP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措施为执行UFLPA,进口商操作指引规定,CBP会根据每次进口所涉及的具体事实,根据UFLPA的“可辩驳推定原则”,采取具体执法行动,包括识别、扣留和/或排除或扣押货物。CBP将逐案审查每批货物的UFLPA适用性,以及采取的适当行动。CBP将查明通过各种来源的货物,包括来自UFLPA第2(d)(2)(B)条要求并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的UFLPA实
3、体清单。当CBP对进口商的货物采取执法行动时,会根据海关法向进口商发出通知。为回应扣留、排除或扣押通知,进口商可向CBP提供文件资料,对UFLPA的可反驳推定提出例外的请求。进口商也可通过指明本批次的货物与先前已被CBP审查并被确认准进的货物为相同供应链货物,以便更快地放行。进口商操作指引实施后,对于落入UFLPA管辖范围的商品,CBP将不会印发暂扣令(WithholdReleaseOrder,简称WR0),而是对逐批商品进行执法,直接对商品进行扣留、排除、扣押或放行处理。(一)扣留(Detention)当CBP根据UFLPA扣留货物或商品时,将向进口商发出扣留通知,说明扣留理由和预计扣留时间
4、。扣留通知书会包含指示进口商向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提交资料,以反驳“不合法入境保护法推定CBP在商品提交检查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放行或扣留商品,到期未放行的被视为扣留商品。扣留仅是一个临时措施,CBP将在检查商品后30日内就被扣留商品的“可接受性”(Admissibility)做出最终决定。货物被扣留且提交检查30日之内如果海关没有作出“可接受性”的决定,则视为已被排除(Exclusion)o(二)排除(Exclusion)对于被CBP认定为违反UFLPA的货物,CBP可作出排除决定,即禁止相关商品进入美国境内(MerChandiSeExcludedFromEntry)o进口商对此可以申请复议
5、(Protest),请求对UFLPA可反驳推定进行例外处理。该类复议必须在相关决定作出起180日内提出。在提出复议之日起30日内,CBP未全部或部分支持或拒绝申诉,则应视为复议已被拒绝,将执行排除措施。(H)扣押/没收(Seizure/Forfeiture)被认定违反UFLPA的进口商品可能会被扣押和没收。CBP作出扣押决定后,案件将被移送给入境口岸的罚款、处罚和没收官员(Fines,PenaltiesandForfeituresOfficer,FPFO)处理。FPFo将向进口商和所有利害关系方发送扣押通知书,告知各利害关系方的申诉权(Petition)与提交申诉书的截止日,以及进口商应向CB
6、P提供何种信息以供审查。进口商可以在扣押通知书寄出30日内提交申诉书(也可以要求更长的时间),请求对UFLPA可反驳推定进行例外处理。(四)放行(Release)如果CBP认定进口商已充分遵守UFLPA战略中的进口商指南,全面配合调查,并且有“明确和令人信服(CIearandConvincing)证据表明货物并非全部或部分使用强迫劳动制造,则CBP将对推定作例外处理,指示海关官员放行货物。同时,CBP必须向国会和公众提交报告,说明商品相关信息和其所考虑的证据。二、进口商提出例外(Exception)情形或不属于UFLPA管辖申请的证据材料UFLPA确定了认定涉疆商品的“可反驳推定(RebUtt
7、aIPresumption)原则,即除例外情况,均推定全部或部分在新疆或清单上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产品违反关税法307条之规定,不得入境美国,除非能提供“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货物、物件、物品和商品(GOOds,Wares,Articles,orMerchandise)不是完全或部分通过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如果进口商就UFLPA的推定原则提出例外申请或者申请不适用UFLPA管辖,CBP将要求他们提供某些信息,进口商必须对所有CBP的信息查询作出全面和实质性的回应,以清楚地证明商品不是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对于特定进口商品应提供的信息,CBP根据UFLPA的五个类别,
8、在进口商操作指引中以对应的分类形式,指导进口商提供证明文件的具体范围与要求(需注意的是,以下信息并未穷尽CBP可能要求的全部文件清单)。提交时,需注意将文件翻译成英文并编排好(如编入索引,并载有对所提供文件相关性的解释)将有助于CBP的审查。(-)尽职调查系统信息尽职调查信息应显示尽职调查制度或程序性文件,包括:1 .与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评估和解决强迫劳动风险;2 .绘制供应链图,评估从原材料到商品生产的供应链强迫劳动风险;3 .书面的供应商行为准则,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并解决使用中国政府劳工计划的风险;4 .对参与供应商选择和往来的员工及代理商进行强迫劳动的风险培训;5 .监督供应商
9、遵守行为准则的情况;6 .对查明的任何强迫劳动的情况进行补救,或在补救不可能或未能及时完成的情况下终止供应商关系;7 .对尽职调查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开展独立核查;8 .公开报告尽职调查制度的绩效和参与情况。(二)供应链追踪信息供应链追踪信息包括:1 .与整体供应链相关的证据供应商应对供应链作出详细描述,贯穿开采、生产或制造的所有阶段。具体包括:供应链中各实体的角色,包括托运人和出口商;与生产过程的每个步骤相关的供应商名单,包括姓名和联系信息;参与生产过程的每个公司或实体的宣誓书。2 .与商品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有关的证据此部分文件或者证据包括:采购订单;所有供应商和次级供应商的发票;装箱单;材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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