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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关于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
2、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等国家拨给的资产;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收入形成的资产;运用国有资产通过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等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收益;学院校誉等形成的无形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等。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一)流动资产:指在一年内能够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预付)款项、存货等。(二)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IOOO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
3、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学院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家具;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院冠名权视同商业信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四)其他资产:指上述资产范围以外的其他资产。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监督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的院内初审、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指导或组织实施各类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及大型设备维修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资产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向州财政部门报送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
5、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分管院长领导,由后勤处统一实施一级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由使用部门进行二级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院后勤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学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贯彻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意见;(二)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及经营实体等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指导工作;(三)负责学院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及审核;(四)负责组织学院的产权
6、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变动、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六)组织实施资产的合理调配,处置闲置资产。指导或组织实施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后的验收、建账。(七)负责与学院计财处定期核对、调整国有资产账目,保证学院与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计财处与后勤处间的国有资产账目完全相符。第七条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及处置进行审核、监督及统一调配。第八条各使用部门对所管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职责,必须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认真做好所管辖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保管制度,资产管
7、理责任要具体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及时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清查,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三)定期向后勤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后勤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为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须设置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资产管理员的变动和交接情况须及时向后勤处备案。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能有效利用;定期与后勤处核对资产账目
8、。(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确保国有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毁。(三)对本单位新购国有资产及时建账、贴牌,对失去使用价值待报废的国有资产按程序报学院审批后将相关材料送后勤处。(四)定期向本部门负责人反映本部门国有资产变更情况,协同完成国有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统计和年报等工作;(五)协同后勤处对国有资产的统一调配和处置。第十条学院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分工如下:(一)各二级学院(部)、各职能处室负责本单位使用及其所管辖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用途的设备类及文体设施类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管理;(二)计财处负责流动
9、资产的管理,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三)图书馆负责学院馆藏图书、资料、期刊等的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资料室建设、管理,定期向图书馆报告建设情况,汇总相关数据;(四)保卫处负责安保、校园及全院消防与监控专用设备与设施的管理;(五)后勤处负责全院各类用房及各类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室外构筑物、植物、草坪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院教学、科研与办公家俱的管理,负责资产的配置计划的编制及审核,负责管理、维护、录入学院的资产管理系统,并定期与财务资产账目进行核对;(六)后勤处负责学院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七)学工处负责学生公寓及普通寝室的安排、调配及资产的直接管理。(A)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学用房的
10、调配管理。(九)体育学院负责体育用品及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十)发展规划处负责经学院领导签批及配置标准审核后固定资产配置项目的采购。第十一条教职工退休时必须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教职工岗位变动时原则上不能将原工作岗位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带到新的工作岗位,应将原使用固定资产全部移交原工作部门。第三章资产的配置管理第十二条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计财处、后勤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三条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国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
11、、共用相关国有资产。第十四条学院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配置标准及人员配备情况,(购置超标准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严格报批程序)严禁违规超标准配置办公设施、设备;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办公设施设备须后勤处按相关配置标准审核后才可进行采购。第十五条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及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杜绝帐外资产存在。第十六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领用、借用、保管制度,维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第十七条学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取得房产、土地证及有关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第十八条学院
12、各部门应每年进行一次资产自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后勤处对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查。第十九条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及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学院将根据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对积压、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各使用部门提出调剂处置建议,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调剂处置。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第二十条学院各部门应根据部门的人员情况及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文件执行。第二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必须根据学院预算安排于当年10月31日前申报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经学院审核后报财政审批。第四章资产的使用管理第二
13、十二条资产出租、出借,须在确保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经批准后进行。第二十三条可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范围(一)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实验室、办公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二)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生活服务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三)学院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四)学院同意出租出借的其他国有资产。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权属有争议的;(S)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二十六
14、条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一)单项资金账面原值500万元(不含)以下或年租金标准100万元以下(不含),合同期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资产出租出借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后勤处按程序组织实施,并将出租出借结果报州财政局备案,租金收入上缴州财政局财政专户。(二)单项资金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上或年租金标准100万元以上,合同期在三年以上(不含)的资产出租出借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后勤处按程序报州财政局按程序及权限审批,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招租,租金收入上缴州财政局财政专户。(三)原出租资产合同到期后不再出租的需经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第五章资产的处置管理第二十七条资产的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
15、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学院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无偿转让;(二)对外捐赠;(三)有偿转让和转换;(四)报废;(五)报损。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三十一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二)闲置、罚没或超
16、标准配置的资产;(S)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专业机构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六)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形;第三十二条各使用部门应向后勤处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后勤处将申请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对一次性原值50万元以下)学院固定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由学院集体研究后实施,由后勤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处置。(的国有资产(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资产除处)进行处置,经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院长审批;由后勤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处置,处置结果报州财政局备案,处置残值上交州财政局财政专
17、户。)(二)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结果,以学院政字文办理处置文件,并报州财政局备案,处置残值上交州财政局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下账手续。(S)对土地、房屋、车辆及无形资产的处置,经院党委会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财政局备案并下达正式批复文件后按处置程序办理资产下账手续。货币资产的处置由学院计财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主要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结合国有资产管理考核一并进行。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占有、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后勤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重大流失的;(二)资产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造成资产重大浪费的;(S)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以及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置资产的;(四)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六)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用途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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