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发言材料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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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发言材料【共五篇】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
2、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中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
3、责任。第一,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是什么?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笔者注意到,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第二,效力等级。该条例是国务院2023年的立法项目。其上位法是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另外,条例的下位规章包括国务院
4、办公厅201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国资委2018年出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由于效力等级不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单位也不一样,例如,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就有权对子企业相关人员的违规投资经营行为进行处处分。第三、主要内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该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进行实施的细化。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
5、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另外,笔者注意到,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第二篇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企领导、相关责任人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归集,将违法情形具体细化为九大项51小项。旨在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来促进国企管理人员依法履职、合规经
6、营、廉洁从业,推动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实现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1 .条例的适用对象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
7、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覆盖了各级各类国有企业。2 .条例中处分的主体条例规定由“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处分。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3 .条例中处分的种类条例规定的处分包括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一致。4 .条例规制的行为条例列举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九大项的违法行为,包括不讲政治,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廉洁从业,违反薪酬管理制度、办
8、公超标、公款旅游,违规经商、对外兼职、谋利,损害管理对象合法权益,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它严重不良后果,国有金融企业人员违规经营,违规经营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其它情形。重点内容解析如下:(一)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违反。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运作,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不得变相由个人或少数人来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二)不廉洁从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将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财产占为己有、为他人谋利、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等。(三)违反规定
9、经商、对外兼职、谋利。条例列举的该情形与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7月I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司法相呼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国有企业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违规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不得违规在外兼职,不得利用企业内幕信息等谋私利。(四)违规经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不正确履职、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不得违规不办或不如实办理产权登记(如数据),拒不提供信息资料或编制虚假数据信息,不如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资料或与之串通作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得泄密,不得在境外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劳务纠纷,不得违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拒绝或延迟支付
10、中小企业款项或农民工工资等。5 .条例中的处分程序及救济国有企业应明确相关部门或机构承担调查、处分的具体工作收集问题线索分类处置由任免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涉嫌违法的由任免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贲收集证据、调查核实(重大违法案件可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必要支持;复杂、涉及面广或影响重大的可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处理)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单位负责人报告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报任免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处分决定(1个月内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通知被调查人及其单
11、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不服决定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做出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核复核单位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不服复核决定的,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机关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规的责任类型(一)刑事责任。因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故国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如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须承担刑事责任。(一)党纪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为中共党员,则还要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约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专门针对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12、行为进行了规定,还有相应的纪律处分。其后的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又明确了具体的适用方式。(二)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而监察法第15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监察对象就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绐予政务处分的活动,而条例则统一规范了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三)监管责任。因各级国资委作为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违反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的规定,也要被追究相关责任。(四)
13、民事责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违反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的规定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篇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系统性规范的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重要内容包括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纪律约束、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来说,该条例明确了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规定了对管理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种类、程序和标准;强调了对管
14、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和要求。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条例的严格规定和明确要求,让我意识到作为一名管理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同时,我也认识到学习和掌握条例内容是基础,更重要的是将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转化为日常工作中的自觉行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成为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为此制定以下行动计划:首
15、先,我将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和核心要求,确保自己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中的规定。其次,在日常工作中,我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加强自我约束,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我也将积极参与企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面对可能的违纪行为,我将果断采取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我还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引导身边的同事共同学习和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第三篇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
16、4年9月1日起施行。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三、条例的适用范
17、围是什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何界定?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
18、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包括哪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是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五、处分的种类有哪些,与政务处分有什么区别?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
19、,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六、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有何考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据此,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将公
20、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七、条例对处分程序作了哪些规定?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杳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
21、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八、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何救济途径?答: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九、条例对建立健全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作了哪些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履行出
22、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二是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三是严格规范处分的程序以及对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建立贯穿处分工作全过程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四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分活动中的违法
23、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十、条例如何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
24、处分。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第四篇2024年5月210,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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