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要求,及我省关于加快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遗工坊是指在安徽省境内,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审核认定并予以授牌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2、。第三条省级非遗工坊的申报、认定、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级非遗工坊要在加强非遗保护、推动传统工艺传承发展、激发传承人创业本领、促进群众就业增收、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申报设立省级非遗工坊,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发布等程序。第六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非遗工坊:(一)依托本地区至少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富有区域特色、具备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艺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生产。(二)有至少1名长期、固定开展该项目传承活动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入驻。(三)
3、具备能够开展生产和加工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有用于技能培训和展示的固定场所(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有稳定的线上或线下销售平台和渠道。(四)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稳定运营1年以上,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应的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五)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就地就业不少于30人。(六)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和方式,具有较强的产品设计研发和生产能力,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带头作用。第七条申报省级非遗工坊,必须按照属地原则,采取以下推荐申报程序:(一)申请。企业、合作社、带头
4、人和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自愿申报,提交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 .申报主体基本情况;2 .申报主体名称和带头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情况;3 .申报主体产品目录及经营情况;4 .申报主体场地和设备等相关基础资料;5 .申报主体已吸纳就业人数(附:吸纳就业劳动力花名册、合同书或用工协议);6 .营业收入、工资发放基本情况;7 .相关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情况;8 .其他佐证资料(含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等相关凭证)。(二)审核和认定。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省级 非遗工坊 认定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4944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