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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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舟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2月28日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恢复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
2、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浙江竦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浙江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以下统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边界坐标连线成区为准。保护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保护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并兼顾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需求。第四条市及保护
3、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监管体系,并将保护区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市及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市场监督管理、港航、应急管理、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人员和装备,负责保护区具体管理工作。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有关
4、保护区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和实施保护区管理制度,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保护与适度利用计划;(三)落实保护区生态补偿、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四)组织建设保护区管护、监测、科研等设施;(五)组织开展保护区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科学研究活动;(六)组织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护管理,组织实施保护区保护、利用、权益维护等各项活动;(七)对违反本条例及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八)对保护区以适当方式设置界标和标牌;(九)发布保护区相关信息;(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并协助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区的相关工作。
5、第七条市及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保护区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所需的资金。第八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保护区管理活动提供便利。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保护区内的群众建立自治组织,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协助和支持保护区管理,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在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第十条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按照
6、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严格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分布区、海洋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和自然岸线、自然景观、水下文物、历史遗迹,以及重要海洋渔业资源种类的涧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各类重要海洋生态区域。第十一条保护区实行功能分区管理。根据生态环境与资源的特点及其保护与适度利用的需要,划定重点保护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适度利用区等功能区。每类功能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分为若干小区。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严格限制各种海洋资源利用活动。在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内,可以采取适当的人工生态治理与修复措施,恢复海洋生态、资源与关键生境。在适度利用区内,在确保海洋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允许
7、适度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区功能分区经依法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公告后实施。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保护区各功能分区边界的显著位置设置界标。第十二条在保护区内可以采取设定禁渔期、禁渔区等措施,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状况定期监测的结果,拟定保护区的禁渔期、禁渔区,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三条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炸鱼、毒鱼、电鱼;(二)使用供氧器具、智能潜水器具等辅助工具进行贝藻类潜水捕捞;(三)狩猎,采拾鸟卵;(四)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五)擅自移动、污损或者破坏界标、标牌和其他有关设施;(六)法
8、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贝藻类捕捞;(二)海钓;(三)开矿、采石、采砂;(四)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以受保护的动植物等为原材料制作的商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严格限制将外来物种引入保护区。确需引入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在保护区内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设人工鱼礁、增殖放流、封礁育贝等人工和自然修复措施,修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实施增殖放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参与保护区渔业资源的增
9、殖放流与养护。第十七条在保护区内发展水产养殖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航道管理的要求。在保护区内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使用新型环保水产养殖设备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第十八条在保护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船舶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第十九条严格控制保护区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逐步关停或者改造成离岸排放。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餐饮服务等产生的污水,应当实现达标排放。完善保护区生活垃圾接收、转运以及处理等基础设施,全面实
10、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第二十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保护区内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保护区及其周围区域海洋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发生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自然灾害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灾害。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保护区内机动车控制总量,规定准许进入保护区机动车的类型、环境保护要求等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保护区内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态保护、资源恢复、生态环境整治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的效果组织评估,适时提出调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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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 国家级 海洋 特别 保护区 管理条例 202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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