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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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12021)76号)、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中共芜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的通知(芜市办2021)4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保障困难群众
2、基本生活权益。第三条开展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确认过程公开透明,确认结果公平公正。(三)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确认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
3、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四条城乡低保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机关。镇(街道)负责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确认等工作,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应协助镇(街道)完成本辖区城乡低保的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备案等与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工作。第五条建立城乡一体、资源共享的低保信息系统。健全完善跨部门、多层次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4、机制。财政、审计、监察、人社、统计、发改、公安、住建、残联、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标准第六条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性支出、财政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健全社会救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居住类价格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并按规定公布执行,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要及时开展低保复核工作,同步调整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第三章保障对象第八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
5、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申请获得城乡低保待遇。第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正在服役期间的义务兵;(三)正在监狱内服刑、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四)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农村居民和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或参加农村集体
6、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其他居民申请城镇低保。第十条城乡居民家庭或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城乡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当停发低保金:(-)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二)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S)家庭拥有2套(含2套)以上商品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四)非征收等原因在1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五)申请低保待遇前1年内购买或正在使用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含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六)拥有高价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
7、金融资产的;(七)为子女教育支付出国留学费、高额择校费或支付高额体育、艺术等专业培训费的;(A)无特殊情况,连续6个月家庭水、电、气、通讯费合计月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50%的;(九)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不配合或拒绝管理机关对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的;(+)无正当理由,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十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十二)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被行政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1年的;(十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
8、适应的工作或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或非用人单位原因,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十四)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织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公益性劳动达2次的;(十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十六)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性利益的;(十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十八)在监狱内服刑人员;(十九)已纳入特困供养或孤儿保障范围的对象;(二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
9、、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二十一)其他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不能获得低保待遇的。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第十一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定家庭收入及其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必要的就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
10、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S)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
11、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包括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性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五)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合法收入。
12、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伤残抚恤(保健)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退役金和补助金;(三)各级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医疗救助金、临时救助金、慰问金、社会保险补贴;(四)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用具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五)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等部分;(六)见义勇为奖励金、独生子女费;(七)高龄津贴;(A)丧葬抚恤费;(九)由单位扣缴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
13、用;个人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各级政府代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十)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四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十一)经管理机关确认,用于家庭成员治疗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需支出的离职补偿金、征地安置补偿费;(十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其他临时性物价补贴;(十三)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第十三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现金、存款、互联网金融资产、商业保险及有价证券;(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14、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第十四条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算办法:(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二)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灵活就业人员按工资单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具备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和其他就业人员,难以查实收入的,应参照务工地公布的平均工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核算收入。(四)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五)在
15、法定劳动年龄内因病或因工(公)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六)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赛)的计算方法:1 .被供养人与供养义务人之间若有供养协议、调解书或判决书,且供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2 .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3 .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按以下公式核定。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一2倍月低保标准)X家庭人口数x50%赡(抚、扶)养人。4 .供养义务人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应
16、核算其自住房屋以外其他房产的增值收益,并计入供养义务人家庭总收入。(七)因征地、征收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L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5 .因房屋征收(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无他处住房的,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本金3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6 .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17、,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7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八)城乡居民家庭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首饰、收藏品等折合现金,数额达到城乡低保标准20倍(含20倍)的,均按该家庭人口数和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九)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渔业等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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