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令〔2022〕157号.docx
《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令〔2022〕157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令〔2022〕157号.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令(2022)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调控作用,维护本市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和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费用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地方政府储备粮
2、实行市、县级市(区)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保障安全、规模合理、优储适需、经济高效、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落实所需资金,保障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布局合理、规模储存、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保证地方政府储备粮基础设施与收储规模
3、、应急加工等供应保障要求相匹配。第六条市、县级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县级市(区)地方政府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安排政府储备资金预算,对地方政府储备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安排储备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市、县级市(区)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地方政府
4、储备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依法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费的优惠。第八条储存、轮换(含收购、销售,下同)、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第九条鼓励承储企业积极研发和运用绿色环保的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善储存条件,提高科学储粮水平。支持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粮食节约、降低粮食损失损耗,提高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第十条任何单位
5、和个人发现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粮食和储备等部门举报。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市粮食和储备、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省下达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本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市(区)粮食和储备、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市下达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应当包括储备规模、品种结构、质量要求以及总体布局方案等内容。第十二条本市地方政府储备粮原粮品种主要为小麦和稻谷
6、。小麦、稻谷及其成品粮储备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第十三条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等要求。第十四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和本地实际,及时下达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等具体实施计划。第十五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将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储存第十六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要求,根据粮食经营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以及运营费用,公开竞争择优选择承储企业。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以自有仓储设施承储,不得租仓储存,并且具
7、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省规定的最低仓(罐)容规模;(S)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库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场所,具备检测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以及监测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六)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七)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必要投入和设施设备;(A)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
8、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储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承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任务。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对所储存、轮换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负责,规范出入库质量管理,建立出入库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地点(库点),保证地方政府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储存安全;(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防潮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
9、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五)在农业发展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六)按照规定定期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告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出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向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七)发生粮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向所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A)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转包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任务;(二)擅自串换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苏州市 地方政府 储备粮 管理办法 2022 157
![提示](https://www.desk33.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49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