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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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荷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荷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荷政办发(202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荷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己经2022年5月1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荷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日荷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推进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根据荒汴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
2、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区政府(管委会)领导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体育、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3、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据山东省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试行),具体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及其他组织等单位责任区范围,内部为其管理区域。外部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
4、公共区域的,以中线为界。临街一侧,为其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临街建(构)筑物基线至相邻一侧道路红线。第七条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镇道路、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处置场(厂)、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政府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人负责;(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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