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24〕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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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2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9日起施行。扬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扬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
2、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联合监管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和违反治
3、安管理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的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并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监管;依法对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依法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乡镇(街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动及时报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
4、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分级审核、发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含进出口经营)的审查、颁发工作,并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依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被授权、赋权的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并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
5、事经营活动。第八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根据江苏省“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全市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全市不再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各县(市、区)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布点规划,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第九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和治安防范达标活动,
6、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第十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改、扩建工程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批发企业其它设施的改、扩建工程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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