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规发〔2024〕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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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规发2024)3号)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宜兴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宜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30日宜兴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适
2、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工地围挡以及交通工具,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升空器具等为教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经营者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公益户外广告
3、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户外招牌、标牌、标志的设施。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坚持规范有序、整洁美观、兼顾个性的原则。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各镇(街道、园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各镇(街遒、园区)按照基层赋权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户外
4、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水利、文体广电旅游、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等内容,并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
5、。第十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内容。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无锡市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组织编制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编制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相关规划,应当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三条鼓励新建、改建商业建筑同步设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方案。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6、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设置规划要求。禁止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高架轨道声屏障、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含栏杆)、声屏障设置;(二)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除外)设置;(三)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位置设置;(四)在十米以下或者二十五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屋顶设置;(五)在道路中分带、侧分带,行道树绿带或者侵占湖泊、湿地等设置;(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使用;(七
7、)在封闭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的位置设置;(八)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设置行为;(九)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各镇(街道、园区)应当按照统一、规范、便民等原则,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繁华路段、人口密集区域等重点地区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免费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等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第十七条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
8、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等规定。第十八条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第十九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充气拱门、移动灯箱(柱)、撑牌、气球、卡通造型、旗幡、布幔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第二十条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二)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相符;(三)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文字、汉语拼音,使用外国文字的,按照规定同时使用中文;(四)
9、二十五米以上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店招标牌;(五)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六)依法应当符合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设施;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者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店招标牌设施。第二十二条店招标牌设施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电气安全要求。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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