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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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强化规划权威,推进规划有效实施,发挥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更好服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和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实施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原则,各级自然资
2、源主管部门应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纳入年度监测和考核内容。第四条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等活动,应当符合“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项目立项或矿业权出让、登记。第五条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利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规划管理系统”)开展规划编制、成果管理、实施监测、调整更新、评估监督和共享服务等有关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当在自治区、市、县三级规划数据库基础上建立全区统一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纳入矿政管理“一张图”和国土空间
3、规划“一张图”,作为全区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切实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筹协调全区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指导监督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牵头负责全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具体负责优势矿产总量调控、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规划调整及评估、规划实施监督等工作;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矿业权设置规划审核相关工作;国土空间规划处负责矿业权设置和规划调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审核相关工作;地质勘查管理处负责落实规划确定的地质调
4、查与勘查相关工作部署;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负责监督指导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规划确定的保护性开采矿种总量调控、绿色矿山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执法督察局负责组织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第八条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落实上级矿产费源规划涉及本行政区相关内容的实施,指导监督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落实自治区、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涉及本行政区相关内容的实施。第三章年度实施监测分析第九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年度实施监测指标与任务,编制年度实施监测
5、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1),依托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规划管理系统”)开展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第十条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组织开展对上一年度规划实施监测情况的总结,编制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2),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报告及本年度规划实施监测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于每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区矿产资源规划上年度实施监测分析报告。第四章矿业权规划审核第十一条新出让矿业权或已有矿业权变更矿种、范围、开采方式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勘查开采利用方向、总量、结构、布局、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
6、对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等其他勘查开采登记事项,无需进行规划审核。第十二条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应落在集中开采区或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或拟出让矿业权范围与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的重叠比例(指拟出让矿业权范围与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重叠面积占两者中面积最大的比例)达到60%及以上。以下情形视同为符合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要求:已设矿业权变更;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出让勘查程度为普查及以下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资源、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且不宜另新设采矿权的,已设金属类采矿权周边无其他采矿权且沿设计开采矿体倾向和走向延伸的周边非零星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
7、缝区域,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整合项目;按要求无需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情形。第十三条新出让采矿权应有对应的采矿权指标,否则不得出让。拟出让的砂石土采矿权,应重点向集中开采区布局,出让范围不得超出集中开采区范围,并符合集中开采区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生态保护等准入要求。拟出让秒石土采矿权范围未落在集中开采区的,应先划定开采规划区块。第十四条拟出让矿业权在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有关管控要求。第十五条新设采矿权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已有采矿权依法可延续时,其
8、开采规模原则上应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因剩余资源储量少、开采技术条件不允许等难以满足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原则上可按经批准的新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合理确定开采规模。第十六条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新设非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的,需编制论证报告,在不影响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前提下方可设立。第五章规划调整第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确需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可由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组织论证,提出规划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3)。(一)各设区市、县(市、区)本级露天开采非金属、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等约束性指标已使用完毕,因重
9、大资源开发、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基础设施配套资源保障、助推乡村振兴等重大项目确需调整新增露天开采非金属、建筑用砂石采矿权的(原则上优先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二)国家及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发生调整导致勘杳开采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的。第十八条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或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用矿需求,确需新增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或需对已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调整的,在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和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提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方案,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原审批机关检查通过后按要求上图入库(具体
10、要求见附件1.4)。非金属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仅涉及亚矿种变更的,不需调整。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成果开展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工作,原则上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调整一次,其中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有关调整报送检查程序规定如下:(一)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分别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查。其中,非油气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涉及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需进行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由具有出让登记权限的自
11、然资源局编制调整方案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完善后提出正式调整方案报自然资源部检查。(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产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自然资源部检查。第十九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规划调整或勘查开采区块规划调整申请受理之日越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规划调整的批复或对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予以检查通过。规划调整经批准或勘查开采区块规划调整经检查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原编制机关应同步更新上图入库,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调整完善的规划数据库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时调整完善自治区统一规划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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