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建议和措施综述》49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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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建议和措施综述目录6的建议和措*ttU.1I明确视频的作品属性I1.1 回归作丛本质属性I1.2 遵循个案分析原则22完善合理使用制度32.1 增加“其他情形”为兜底条款32.2 加入转换性使用“定标准43明确知视频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53.1 建证版权过泄机制53.2 细化短视软网络平台玷用避风港规则的认定51明确短视板的作品属性1.1 回归作品本质属性本文第二章已明确短视频的作品性,短视频具仃独创性就能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标准至今尚未有定论,更不要提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短视频独创性“仃法可依”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
2、关键在判断有无独创性。实践中招短视频冏于类电作品的创作高度框架中,再判断是否达到此创作裔度,进而认定该短视频是类电作品、录像制品或其他的做法存在钳误认识。短视频的作品性认定应该回归本质,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而非达到某类作品的创作高度。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可以借鉴法国“反映个性标准”认定,即反映出作者独特的个性化表达就具有独创性,进而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短视减法律定位为视听作品更为适宜.著作权法第:次修改草案中提到“视听作品”概念,视听作品包括电影作品、类电作品,录像制品以及短视频等视频类作品,扩大r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在短视频领域中,视听作品的独创性仍然包括“独”和“创”两部分。首先,短视频是
3、制作者是独立完成的,没有抄袭可能。可以是完全的创新,也可以是能与原作品明显区分的二次创作。其次,短视频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点,可以是在素材选择、剪辑编排、特效音乐等方面表达出作者的内心情感,就可以认定为该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短视频因其自身篇幅荷短,时长不影响独创性的认定,不是限制条件,如果在更短时长的短视频中充分体现出作者的个性,更应该认为具有独创性。短视频的制作者利用平台提供的元素、音乐等创作的短视频,并不一定限制独创性的认定,元素属丁主题,任何人都可以加以利用,只要作者在利用平台提供的元素时添加了自己的选择,能够体现臼己的个性化表达,就认为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虽然最终并未规定视听作品,但是U
4、f以看到的是可著作权法在回应时代的发展,这是良好的开端,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探讨。1.2 遵循个案分析原则本文认为短视频独创性认定借鉴“个性化标准”,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个性化标准”也只是明确独创性的一个界限、一个框架。短视频内容丰宓多样,数量也多,短视频传递和表达的思想感情也不尽相同,即便是同类型的短视频,可能因其在制作方式、素材编排等方面的不同,也会对其是否构成作品有影响,例如,对同片沙滩进行记录时,如果创作者选择在不同时间段进行记录,即使拍摄角度未发生改变,也能体现出创作者在天不同时间段内的画面进行了选择和编羯,体现出独创性,构成作品,但若只是同镜头连续录制数卜秒或行数十分钟的画面制作的短
5、视频,则无法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进而无法构成作品.因此具体落实判断某个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还需要个案分析。比如实务中很多短视频的创作来源利用平台提供元素进行创作,有些法官则认为平台只是提供r元素,具体如何使用和添加这些元素需要创作者自己决定,该过程往往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元素主体提供者是设并无太大影响。短视频种类繁多,且随著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有不断更新增加的趋势,不同类型的短视频在创作风格、创作角度乃至之后产生的效果和与公共利益的联系都不尽相同,如果我们只是味将“个性化标准”作为判断短视频独创性的标准,或者将以往类似案例的判断结果机械化套用,那么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将不可避免陷入他化同面
6、.短视频是在不断创新和变化的,其独创性标准的认定更不能一成不变,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要在体现作者个性的前提下,遵循个案判断.灵活判断短视频的独创性,维护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大众利益的平衡,更要鼓励大众创作热情,促进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2完善合理使用制度2.1 增加“其他情形”为兜底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原则性条款的规定,直接导致其他未规定的使用行为都很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即使在个案中判断可能给会采用四要素标准认定,但是主观色彩强烈并未成为主流观点。尤其短视频的创作,多数情况下避免不了使用他人的作品,但是由于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认定较为模糊,导致在现有
7、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卜,,很多关于短视频纠纷的案件被判断为侵权,打击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短视频制作简单,每天产生的短视频数量数以万计,当然侵权纠纷较之其他案件会更多,合理使用在短视频中问题更为突出。生要原因在于我国合理使用制度规定范用较为狭窄,合理拓宽合理使用的范围成为解决该问题的不二选择。增加“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不失为有效解决方法之一。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援引自德国,但是援引不够彻底,只援引了一半,我国制定了较之镌国更为严格的合理使用。德国对合理使用规定了一般概括式条款,使得合理使用行为仃了更多弹性空间,这也是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可以加以借鉴他国法律,在合理使用规定
8、中增加般性的概括式条款。从立法成本讲,增加原则性条款难度比增加兜底性条款更大,但是两者作用并无二致,都是为灵活运用合理使用制度助力,因此,增加兜底条款是最佳选择.我国可以选择在现有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最后增加一项“其他情形”做为兜底条款,如此一来,“其他情形”可以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使得整个立法逻辑更为严谭,法律体系联系也更为紧密。增加“其他情形”做为兜底条款可以招很多未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使用行为灵活认定为合理使用,大大增加了我国合理使用的范围,填补了法律漏洞,也方便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为其提供法律支撑,法官审理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对创作者的使用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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