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工作循证实践的反思性研究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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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社会工作循i年践的反思性研摘要西方社会工作对循证实践的反思正悄然兴起。相关的反思性研究大致从逻辑一方法、权力一话语、管理一问责等三个维度展开。在逻辑一方法维度下,反思的重点集中在循证实践证据逻辑与社会工作实务特质之间的冲突,标准化的循证实践与实务场域实然结构之间的矛盾,对最佳证据的追求与理想证据可获得性之间的挑战;在权力一话语维度下,反思的重点是权力的非对称性对社会工作循证实践的挑战,资源的竞争性供绐与证据合法性的单向度建构,事务主义的行动策略与证据话语建构的主动放弃;在管理一问责维度下,反思的重点是新公共管理的“好服务”标准增加循证实践的复杂性与模糊性,监管压力与选择性服务诱发循证实践的
2、异化风险,结果导向绩效评估的盛行促使循证实践评估范式的式微。基于这些反思,未来应深入研究循证实践范式的社会工作化改造,在组织场域层面加强社会工作循证实践研究,加强在公共服务改革背景下的社会工作循证实践研究。关键词社会工作循证实践反思性研究社会工作中的循证实践是一种将研究者的研究证据、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能、案主的独特性三者有效整合的实践范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循证实践巳经成为西方社会工作领域中一种主流的实践范式。但与此同时,随着在社会工作研究与实务中的广泛应用,循证实践社会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于是西方社会工作学界兴起对循证实践的反思性研究。本文从逻辑一方法、权力一话语、管理一
3、问责三个维度精理西方社会工作在专业方法、专业关系,以及专业服务管理中对循证实践的反思性研究,这对更加审慎地评价循证实践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我国社会工作循证实践仍处于借鉴阶段的当下,系统地杭理西方社会工作循证实践的相关反思性研究,有利于从我囱社有工作的研究与实务发展的现实出发,加快我国社会工作理论话语体系和实践范式的构建,进而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进程。一、逻辑一方法维度下的社会工作循证实践反思社会工作的循证实践取向最早可以追溯到玛丽埃伦里士满在社会诊断一书中对证据重要性的强调。她指出,在社会诊断过程中要认真处理证据,以减少不确定性和改善实践,在使用自然证据的同
4、时,要更广泛地利用社会证据,从而促进人们制定专业标准。此举直接助推了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发展,并将专业的助人活动与一般的志愿服务相区分。她所提出的证据实践,与1999年甘布里尔从循证医学引入社会工作领域的循证实践,都强调“证据为本”的重要意义。而二者的区别是,前者对证据的使用主要停留在对社会工作专业的证明或社会工作服务有效性的证明上;后者则在此基础上,更强调证据的实践指导价值,即通过将现有最佳证据纳入实践中,从而实现助人的目的。然而,随着社会工作的发展,循证实践的基本假设和证据逻辑同社会工作实务特质之间的矛盾凸显,适切性和兼容性的挑战日益增多。这引起西方社会工作学界的关注。(-)循证实践证据逻辑
5、与社会工作实务特质之间的冲突循证实践设想了一种以科学为基础的社会工作实践范式,即利用现有的敏佳证据来指导实践决策。因此,循证实践背后的证据逻辑或多或少是实证主义的,目的是生产提供普遍真理的科学证据,是一种自然科学的学术逻辑。然而,如果不加批判地接受循证实践的证据逻楫并将其直接应用到实践中,就会发现其与社会工作实务特质存在冲突。冲突的焦点是,基于研究证据的学术逻辑与以案主为中心的实务特质是无法兼容的。因为社会工作实践是一个反射性的,互动的、不可颈测的过程,而不是常规的、技术一理性的过程。一味地应用如此狭隘的学术逻辑,可能会牺牲社会工作的相关性和价值性,使循证实践陷入“为了循证而循证”的尴尬局面。
6、循证实践还将社会工作与医学等其他更有声望的专业联系起来,试图将循证医学的证据逻辑融入社会工作的实践当中,给社会工作者在技术和概念上带来相当大的挑战,使他们被限制在循证实践认为重要的标准里,但是可能并不解决对社会工作者其他重要的问题。因为社会工作者将“人在情境中视为他们实践的核心,对问题的理解扩展到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方面。事实上,一些学者早在循证实践被引入社会工作领域之初就强调,证据逻辑必须符合使用证据的社会环境规则,并主张运用证据的人(通常是社会工作者)有权进行谈判。决定社会工作者实践的应该是方法与现实之间的联系,而不是证据逻辑与行动本身的科学性。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一切行为的目的都应该是促
7、进案主的改变。循证实践只是其中的一种实践范式,不能为了循证而本末倒置,忽视社会工作实段本身的价值。值得强调的是,这不是要否定循证实践的证据逻辑对社会工作实务的价值,而是要警惕某些工作者“不加批判地”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套用循证实践。原因如下:(1)符循证方法论作为实践的预设是有问题的;(2)来自行为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循证实践的潜在认识论基础是有缺陷的,即过分追求证据的实证方法,将有可能使社会工作者处于技术理性的困境中;(3)社会工作者的认知过程(例如基于知识的实践行动),特别是在决策和预测结果方面,不符合循证实践的原则;(4)在实践中使用证据并不像循证实践支持者所说的那样发挥作用。(-)标准化的循证
8、实践与实务场域实然结构之间的矛盾近年来,一种过分强调理性决策以及将证据付诸实践的标准化趋势,通过越耒越依赖各种手册和评估工具的形式,在社会工作循证实践过程中得到加强。在确定循证实践方案后,将其作为一套准则或标准直接传递给案主使用.或作为整体干预措施来传播和实施(通常是通过培训以及发放干预手册)O诚然,标准化的实践措施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社会工作的专业水平,但是也可能会被手册等标准化工具通度控制,从而引起去专业化的风险。最常见的矛盾是,标准化的证据与程序同社会工作实务场域复杂性的冲突。社会工作循证实践的实务场域是一个主体间互动的结果,除了案主、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还包括与他们相联系的
9、各种复杂外部因素、行为等。同时,证据本质上也是暂时的、发展中的,很睢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标准化。证据使用的变化可能是有计划的,也可能是社会工作者没有正确理解或阐述。社会工作实务场域的复杂性,以及由复杂性衍生的特殊性和不可复制性,不仅给标准化的循证实践造成困难,也使标准化证据和程序的专业效力大打折扣。在普遍存在标准化实践的社会工作领域,(大量的)工具、计划和方法可能会使技术和程序问题掩盖这些工具、计划和方法帮助案主的目的。循证实践的目的不是检舱理论,也不是生产证据,而是理解和应用特定环境中的实践知识,从而更好地为案主服务。这些反思产生了标准化的循证实践同社会工作实务场域的另一个矛盾,即谁敢有权力决定
10、所谓标准化”。社会工作服务所强调的案主为本案主自决”,使社会工作的微观实务场域不是“主客体”结构,而是“双主体结构。因此,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循证实践,不是社会工作者凭借自身专业权威就可以决定的。社会工作者在实战过程中,需要注意对研究和证据进行系统评估,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构成了同样有用的证据;在许多不同的研究设计和方法的组合中,只有经过实施、评估和整合,社会工作者才能找到真正适合案主的证据。与此同时,服务对象的叁与也至关重要。因此,循证实践应被视为一个互动过程,而不是标准化的实践工具。社会工作者不仅要考虑研究证据,也要考虑其他信息和知识来源,还要考虑实践场域的特点,从而决定提供什么服务。事实上,社
11、会工作循证实践一直存在两个阵营。一是强调实践应该基于最佳研究证据的实证主义阵营,也被称为“强硬版”的循证实践;二是认为股务对象应该被赋予更积极角色的速构主义阵营,也祓称为“柔软版”的循证实践。为了证明社会工作服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当前西方社会工作学界似乎更推崇基于最佳研究证据的实证主义阵营,这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依赖干预手熠等定量工具的标准化循证实践。然而,在“强硬版”循证实践面临发展瓶颈的当下,或许“柔软版”的循证实践更值得被推崇。因为其削弱了方法论的严谨性,承认案主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也对定性研究更具包容性,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提供不同干段措施效果的信息,协助案主做出选择,而不是将标准化的干预手
12、册强加在案主身上。(=)对最佳证据的追求与理想证据可获得性之间的挑战长期以来,循证实践都被看作为社会工作提供专业知识的科学保证,而最佳证据作为核心要素,其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在借鎏循证医学以及循证心理治疗诊断方式的基础上,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提出循证金字塔,并规定了证据等级。其中,系统评价、随机对照实验等属于高级别的证据;准实脸研究、队列研究、案例研究等属于一般级别的证据;专家意见、团队经验等属于低级别的证据。然而证据等级只是最佳证据的理想型,诸如系统评价、随机对照实验等高级别的证据在实践场景中往往是难以实现的。极致化追求最佳证据,可能会导致伪循证实践”现象。例如,社会工作者为了获得高级别的证据
13、,在实践过程中严格按照随机对照实脸的步骤开展循证实践,可能会逐渐偏离服务时象的需求。虽然这样的循证实践在程序上是符合要求的,但是在服务成效上却是无意义的。如果将循证金字塔的证据等级作为最佳证据的唯一评判标准,那么能够满足证据标准的研究往往是有限的,现有的证据可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或与案主不太相关的,因为科学证据的要求越高,实践过程中的灵活性就越小。值得庆幸的是,近年来西方社会工作学界主张在服务过程中为案主提供经脸上有效的证据,以此来减轻案主的痛苦和改善生活状况。最佳证据并不一定是随机对照实验等高级别的证据类型,在实践过程中也并不一定要按照循证金字塔的证据等级,能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的证据才是最佳证
14、据。这也就意味着,社会工作循证实践需要一个更坚实的证据基础。然而研究表明,循证实践在决策方面以及以案主为中心方面的证据严重缺乏或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这为实践过程中的理想证据(满足案主的需求,从而协助其解决问题的证据)的获取带来了挑战。从社会建构主义的视角和相关的方法论来看,极致化追求最佳证据使社会工作者忽咯了这些证据应有的价值。事实上,最佳证据的意义不是不言而喻的,而是依赖行政惯例、组织行为与文化背景等多重因素的复杂建构过程。此外,一些学者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知识三位一体(知识、技术和实践)以及弗利弗杰格关于实践知识的观点,提出基于实践的知识(经验证据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它有更大的潜力来加强知识在社会
15、工作实践中的应用。因为经脸证据是基于价值的、有语境依敕的、对权力关系敏感的、以实践经脸为基础的,比起研究证据更易获得,也更能适应实践过程中的复杂情形。在理想情况下,最佳证据应是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证据与从研究中获得的证据相结合。二、权力一话语维度下社会工作循证实践的反思随着福利国家危机和新自由主义兴起,社会服务的供给责任被重新界定,社会服务供给中的权力关系也发生重要转变。社会服务不再是政府主导的福利性服务,而是被重组和私有化,这为购买和提供社会服务提供了条件。在此背景下,社会工作服务的赞助主体变得更加多元化,供给模式的项目化程度和机构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循证实践已经不再是单一的社会工作专业活动,它
16、有“更软”和“更硬”的版本,并开始渗入政策声明和基于实践的指导方针。也就是说,循证实践范式不仅必须包含当前最佳证据、案主普求以及临床状态和环境,也应该包括机构、社会和政治等因素,以便考虑个人之外的环境优势和障碍,从而成立有效的和符合社会背景的服务方案和政策。因此,现阶段对社会工作服务有效性的建构不完全来自专业的证明,而是一场多元主体在多维政治话语体系中的博弈,这也成为西方社会工作学界对循证实践进行反思性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一)权力的非对称性对社会工作循证实践的挑战随着福利服务的社会化,社会工作服务的资助主体也变得多元,并且卷入一个更为复杂的权力结构之中。为了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同时降低成本,政策
17、制定者、,服务购买方、机构管理人员等也开始倡导通过循证实践的方式来保证服务的有效性。社会服务机构越来越多地呈现一种“泛循证实践”的趋势。但是,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各个权力主体具有不同的出发点和目标,使循证实践的证据话语随系变得更加复杂,进而使泛循证实践”与理想的循证实践范式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明显,即遵循循证实践的目的,不只是确保专业的有效性,也有可能是响应实践决策中更大透明度的要求,或是响应资助者和立法者对社会服务规划的要求。泛循证实践”范式的形成与流行,削弱了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的话语权威,是西方社会工作服务供给体系中,各类主体权力非对称性的典型表现。即使社会工作者为了保持职业操守而含蓄地质
18、疑泛循证实践”的有效性,提倡运用现有的最佳证据来满足决策透明度和成本效益的要求。然而,由于悬殊的权力关系,他们的质疑往往得不到回应,因而依旧只能按照资助者和立法者所要求的方式进行实践。此外,权力的非对称性使循证实践在当今社会很大程度上是反应性的。许多实践都以融入主流为导向,追随职业可接受性的潮流。在这种潮流中,社会工作普遍的价值观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尽管社会工作的社会控制职能反映在“服务人们0评估他们的需求的话语中赋权”一词也被广泛使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需要符合专业外部的各种要求、行政惯例和法律规定等。例如,美国药物澄用和精神健康服务管理局、美国医疗保健研究和质量局以及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
19、等美国联邦机构倡导通过循证实践将研究结果转化为社会政策。虽然这些手段以看似中立的科学技术取代政治,达到符政治从政策和实践中去除的目的,但实际上是运用一系列复杂的工具来指导政策和实践,从而在科学的伪装下模糊了权力关系。(二)资源的竞争性供给与证据合法性的单向度建构在资源稀缺的环境中,社会服务资源采用一种竞争性供给的模式,循证实践被用作改革社会工作服务的理由。在这种竞争性供给模式中,资源的实际拥有者往往对证据体系有绝对的掌控。在证据的合法性建构中,由资源关系演化出的以权力为基础的建构方式占据主导地位,而以满足案主需求的服务为基础的建构方式、以社会工作专业理念与方法为基础的建构方式等则在证据合法性建
20、构中逐渐式微。在循证实践的旗帜下,公共服务的购买者和私人服务的购买者正在生成满足某些特定需求的案主的证据清单,这些清单中被批准的做法和干预措施将是获得资助的唯一标准。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只有采用资源供给主体所认定的循证实践模式,才有机会获得服务资助或开展某些服务项目。决定循证实践的证据基础不再是专业本身,而是资源。在迎合资源供给主体的证据逻辑过程中,循证实践可能会面临消解的风险。为了获取服务资源,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开始筛选满足资源供给主体证据清单要求的服务项目,使社会服务机构的项目多样性下降,从而偏离社会工作循证实践的目标。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以下两种后果:第一,规模较小的社会组织或为
21、少数群体服务的社会组织将被有能力和有资源实施循证实践的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兼并;第二,许多规模较小的社会组织将会消亡(只有少数组织可能熊慈善支持才能生存下来)。只有在资金不局限在特定服务项目,而是致力于更大服务目标的情况下,循证实践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尽管行政惯例可能会使资源供给主体认定的循证实践方式看上去是可接受的,但是这与循证实践的实际定义并不一致。这种将资金与特定项目联系在一起的循证实跋做法是不负责任的,甚至是不道德的。如果资源供给主体只资助符合特定证据标准的服务项目,那么由基层人员设计或针对边嫁群体的项目将越来越难以获得政府和基金会的财力支持。因此,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需要真正了解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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